81、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民語言有關科目統考試題的命譯工作和試題、答題卡的印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2、各市(地區、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83、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教育部、自治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接待考生的來信來訪;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受權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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