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立場、政治態度和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生政審、體檢表》的政審欄內。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參加宗教活動,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4)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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