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省教育考試院對2014年5月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中所認定的違規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本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8907593。
2014年5月22日
具體違規考生處理情況請參照: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3974&categoryDomain.id=195
準考證號 | 課 程 | 違規行為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33011412209144 | 小學語文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33011412309344 | 中學英語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款、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
33021412104652 | 幼兒園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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