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區衛生局關于對2013年度醫師資格證發放相關事項的公告
一、衛生保健專業和五年高職學歷報考取得的《醫師資格證書》執業注冊應按“衛辦醫政發〔2009〕50號”文件相關要求執行(另:通過執師考試后,按衛生部要求軟件中有5年執業區域限定),考生按規定在限定區域內執業注冊。
二、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執業注冊應按“衛醫政發〔2011〕1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考生按規定按要求辦理執業注冊。
三、2013年有合格的個體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對取得的助理《醫師資格證書》應按“川醫考發〔2012〕2號”和“川醫考發〔2013〕3號”文件中相關規定辦理執業注冊。
四、醫師執業注冊臨時過渡辦法
(一)執業助理醫師:因庫存舊版執業助理醫師《醫師執業證書》能夠滿足用證需求,經請示可配發舊版證書。
(二)執業醫師:因舊版執業醫師《醫師執業證書》無庫存,經請示對此過渡期間執業注冊為執業醫師的人員,通過《醫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系統》為其辦理注冊登記,注冊成功后發放執業注冊記錄詳細信息表(在《醫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系統》中“信息查詢”下“轄區內醫師查詢”功能查詢出執業注冊人員,使用“查看歷史沿革”對最后執業記錄的詳細信息進行截圖。),并標注“憑此表換領《醫師執業證書》”和加蓋注冊機關公章,在過渡期間此表作為已執業注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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