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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育部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
來源:石河子大學招生就業處網 閱讀:1448 次 日期:2014-06-13 1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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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高考環境綜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確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做好2014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各省(區、市)要在國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有關實施意見出臺后,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明確推進高考改革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教育部將在少數省(區、市)和高校啟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試點省(區、市)2014年秋季新進入高中階段學習的學生,將使用新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在2017年高考時使用新的高校考試招生錄取辦法。各省(區、市)目前已在高中階段學習的學生均不實行新的高考綜合改革試點辦法。

各省(區、市)要繼續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號),建立健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考試制度,進一步擴大通過多樣化入學方式錄取高職學生的規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12﹞1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10號)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晰試點定位,強化考核管理,加大信息公開,結合學校辦學特色,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人才。

二、大力促進入學機會公平

縮小區域入學機會差距。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承擔協作計劃的輸出省份要繼續增加在中西部地區和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適度降低在屬地的招生計劃比例,將從屬地調減的計劃和高校新增計劃主要投向高等教育欠發達且生源數量相對較多、升學壓力較大的中西部地區。

提高農村學生升入重點大學的比例。2014年將繼續擴大實施“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所有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招收農村貧困地區學生。教育部直屬高校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還要因校制宜,專門安排一定數量的招生名額,原則上不低于有關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規模的2%,主要選拔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及縣以下中學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進一步提高招收農村學生的比例。原則上符合當年普通高校統一考試招生報名條件、高中階段具有在上述中學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具有農村戶籍且家庭在農村的學生均可報考。有關高校應結合農村學生特點及上述中學的實際情況,參照自主選拔錄取的辦法,研究制訂報名、考核及錄取辦法。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長效機制,并將每年招收農村學生比例向社會公開。

落實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配套政策。各省(區、市)要不斷優化服務,細化各項操作辦法和工作流程,確保有關政策落實到位。對于不符合流入地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做好報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使用、參加考試錄取等政策銜接和協調工作,保障考生在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和錄取。

進一步規范和清理高考加分政策。各省(區、市)和高校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號)有關精神和要求,嚴格執行各地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后的高考加分調整辦法,不得擅自擴大加分項目和分值,不得違規錄取不符合保送條件的學生,進一步清理地方性加分政策。各地各高校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考生資格的審查和公示,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嚴厲打擊考生資格和身份造假。

三、加強高校招生工作規范化管理

各省(區、市)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招生政策規定,不得出臺降低標準違規指名錄取考生、收取與招生掛鉤費用等違規性地方政策,不得擅自擴大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范圍及規定的項目范圍。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高校使用預留計劃,必須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并事先向社會公布使用辦法。嚴禁高校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嚴禁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有關高校超計劃錄取、降低標準違規指名錄取的考生進行投檔。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規范自主選拔錄取、藝術和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保送生等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測試管理,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完善考核辦法,嚴格組織實施,強化過程監督。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測試及進入中學校園的招生咨詢和宣傳工作,一律安排在2013-2014學年度中學寒假開始后,不得影響和干擾中學正常教學秩序。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學生入學后的管理,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的學生不得調整到普通類專業,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得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民族班、民族預科班、國防生、免費師范生等定向就業類考生不得調整錄取類型、培養方式等。

各高校要加強對本校招生宣傳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嚴禁高校及駐各地招生宣傳組(人員)以建立高校生源基地、換取自主選拔錄取校薦名額等為借口惡性搶奪生源,向中學及考生或家長索取或收受禮金、禮品及有價證券等。嚴禁高校駐各地招生宣傳組(人員)向考生或家長承諾照顧錄取、簽訂預錄取協議、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各高校要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吸納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門公布各高校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名單。

四、強化考試安全管理和環境綜合治理

各省(區、市)要進一步健全高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轄區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逐級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高度重視考試隊伍建設,結合當前考試安全保密的新形勢和新特點,加強對涉考工作人員的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采取靈活多樣和青年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承諾,踐行誠信考試,拒絕和抵制考試中的違紀、舞弊及違法等行為。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身份驗證系統、防控作弊系統、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應急處置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進一步強化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綜合治理考試環境方面的作用,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將考前集中開展專項行動與日常清理整頓工作相結合,嚴厲打擊有組織考試舞弊行為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考試中的違規考生及有關工作人員。

五、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

各省(區、市)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范圍和內容,做到“十公開”,即招生政策公開、高校招生資格公開、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計劃公開、考生資格公開、錄取程序公開、錄取結果公開、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2014年要重點加強對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民族班、民族預科班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錄取要求、錄取結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要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切實把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部門教育司(局)和部屬高校須于2014年9月底前向教育部報送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六、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以考生為本,著力解決考生和社會關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服務廣大考生的能力。各級考試機構要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盲人參加考試時,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的工作預案,做好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的應急防范工作;考試期間,要積極創造條件,營造溫馨考試環境,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熱情關愛弱勢群體考生。

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做好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深入細致地解讀本地高考改革工作方案,讓考生和社會充分知曉相關改革政策的內容,解疑釋惑,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宣傳服務,創新宣傳形式,完善信息查詢服務平臺,繼續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傳、咨詢;要及時回應處理考生關切,適時發布招生預警,暢通考生申訴渠道。

七、嚴肅工作紀律和責任追究

各省(區、市)和高校要嚴肅招生工作紀律,進一步加強高校招生監督監察,嚴格落實高校招生責任追究辦法。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工作規定和紀律的單位和人員,依照《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相應行政和紀律處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招生工作規定的高校將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處理,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高校或中學,不僅要取消其相關招生或推薦資格,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未經教育部核準計劃擅自招收的、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等違規錄取的考生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件:名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教 育 部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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