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學院2014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昌吉學院(CHANGJI UNIVERSITY)。學校代碼(國標):10997。
第三條 辦學性質:昌吉學院是國家教育部批準的省屬全日制公辦綜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條 主管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地址:昌吉學院有老校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號)和新校區(新疆昌吉市世紀大道9號)兩個校區。
第六條 昌吉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畢業生按照國家規定頒發昌吉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昌吉學院學士學位證書。昌吉學院與山東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聯合培養的本科生,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由昌吉學院頒發。
第七條 昌吉學院招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文化考試為主要入學考核形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條 昌吉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層次為本科和專科。招生類別為全日制教學形式。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九條 為加強對學校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使學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昌吉學院成立了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每年招生期間由招生委員會主要成員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 昌吉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是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招生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對象、學制及專業加試
第十一條 招生對象為符合生源地省(區)級招委會規定的2014年高考報考條件考生。
第十二條 本科層次各專業學制為四年,其中民語言計劃形式的各專業(除“漢語言”專業外)需另在本校預科一年;專科層次各專業學制為三年,其中民語言計劃形式的各專業(除“漢語”專業外)需另在本校預科一年。
第十三條 凡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的新疆籍考生,須參加新疆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統考,合格后方可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外省考生根據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報考我校音樂類專業的新疆籍考生,須參加新疆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統考,合格后方可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外省考生根據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體育類專業考生須參加生源省(區)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后方可填報我院體育類專業志愿。
第四章 新生錄取
第十六條 昌吉學院錄取批次:區內分為本科零批次、本科二批次、專科零批次、專科一批次,區外按照各省規定批次錄取。
第十七條 昌吉學院對全國各省(區)的各類招生計劃均采用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八條 我校投檔比例為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20%。
第十九條 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 的原則,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安排原則:對于進檔考生,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專業志愿先后安排錄取專業,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時按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同等條件下,品行優良、文史類及理工類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報考學前教育專業的進檔考生,同等條件下有藝術特長者優先錄取。專業調劑和退檔時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見。
第二十一條 照顧政策嚴格按照當地省(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有特殊注明的專業外,昌吉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取得昌吉學院當年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證且當年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區)招辦公布的最低投擋線要求的進檔藝術類專業考生,錄取時按綜合成績(即當年普通高考文化課投檔成績的60%與我校專業課成績的40%之和)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滿額時,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四條 報考我校使用省(區)藝術類統考成績錄取的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考生當年藝術統考成績必須達到所在省(區)本科合格線要求,當年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區)招辦公布的最低投擋線要求,錄取時按綜合成績(即當年普通高考文化課投檔成績的60%與藝術統考成績的40%之和)排序,擇優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滿額時,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條 對于體育類專業進檔考生,錄取時考生須達到生源省(區)招生部門規定的體育術科和文化課合格線,按體育術科成績由高到低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滿額時,按術科分從高到低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條 昌吉學院對報考英語類本科專業考生的英語單科成績作限分規定:即高考英語單科成績漢語言本科建議不低于80分,民考漢本科建議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定向培養免費師范生”招生計劃、“民漢雙語翻譯人才”招生計劃,錄取時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新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定向就業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定向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除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往屆生與應屆生錄取時同等對待。
第三十條 在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總數內,對未能完成的招生計劃經有關省(區)招生計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區)調整投放。
第五章 新生入學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新生入學必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根據新價非字(2000)28號文、新價非字(2000)29號文規定,昌吉學院2014年各類專業學費標準如下(元/生•年):
文史類各專業:本科:3100,專科:2900;
理工類各專業:本科:3500,專科:3300;
外語類各專業:本科:3800,專科:3500;
體育類各專業:本科:3300;
藝術類各專業:本科:6000。
住宿費標準如下(元/生•年):
8人間600;6人間800;4人間1000。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德、智、體及入學資格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交清第一學年各項費用,取得學籍并注冊后,在校期間,根據學習成績和家庭經濟情況可享受獎助學金等資助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昌吉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昌吉學院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招生中介”活動。
昌吉學院招辦聯系方式:
日常業務聯系電話:0994-2337793
錄取期間業務電話:0994-2334181,0994-2336070(傳真)。
學校網址:http://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zs.cjc.edu.cn
E-mail: cjxyjyb@163.com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號(老校區);新疆昌吉市世紀大道9號(新校區)
郵編:831100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昌吉學院招生委員會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開始實行。昌吉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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