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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 閱讀:3196 次 日期:2014-06-25 18: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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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穗府〔2014〕10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印發關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和市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農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的城鎮戶籍人員積分制入戶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0〕8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精神,適應廣州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促進全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現就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加強我市人口宏觀調控、人口戶籍管理、來穗人員公共服務和管理,構建政策準入與積分入戶相結合、公共服務逐步向來穗人員延伸的人口調控與服務管理政策體系,實現人口規模適度、結構優化、分布合理、素質提升。加強人口工作的統籌協調,理順人口調控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健全人口調控管理體制。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完善人口工作的保障和評估機制,建立適應我市人口發展需要的長效工作機制。到2015年,全市戶籍人口控制在860萬以內,常住人口控制在1500萬以內。到2020年,全市戶籍人口控制在1050萬以內,常住人口控制在1800萬以內。

二、指導原則

堅持人口政策與城市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政策相結合,推動人口發展與城市功能提升和產業轉型升級相互適應、相互促進。堅持人口總量、結構、分布的宏觀調控與戶籍制度改革、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具體工作相結合,以大人口理念統攬人口工作,牢牢把握人口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動性,確保政策有效、調控有力。堅持人口調控管理政策穩定性和創新性相結合,注重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同時注重因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政策。堅持政策引導與行政推動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以人為本,剛柔相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人口宏觀調控。

1.強化規劃對人口發展的引導作用。研究制定廣州市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明確未來相當長時期內我市人口總量、結構、素質、分布等方面的發展目標和實現路徑。加強人口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建立專業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機制,統籌人口容量和資源配置。圍繞“一個都會區、兩個新城區、三個副中心”的城市功能布局規劃,積極疏解都會區人口,促進人口逐步向兩個新城區和三個副中心集聚。

2.強化產業發展對人口發展的帶動作用。研究建立企業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勞動密集型和資源消耗型企業有序轉移,帶動就業人口同步轉移。圍繞城市功能布局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帶動人口合理分布。堅持產業高端化、集群化、智能化、低碳化、國際化發展方向,建立以服務經濟為主體的現代產業體系,促進人口結構優化、素質提升。

3.強化交通對人口發展的疏導作用。建設從都會區到兩個新城區、三個副中心,以及廣州到珠三角其他城市1小時生活圈。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與毗鄰城市的地鐵、公交換乘接駁,加快外圍交通樞紐和滿足小客車停車換乘的大型停車場建設,提高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

4.強化區域合作分流人口的作用。依托《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探索建立珠三角及其周邊城市區域人口調控協調機制,按規劃明確的區域分工、空間戰略和空間政策,引導人口在區域內的有序流動和合理布局。

5.強化信息技術在人口服務管理中的作用。加強人口信息采集。完善居住證管理,擴展居住證使用功能。建設常住人口個人信息檔案和人口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臺,破除信息孤島,形成統一、動態、共享的全口徑人口數據信息庫。

(二)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1.完善戶籍遷入管理政策。修改完善現行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制定《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合理調整人口準入條件,優化我市戶籍人口年齡結構,實現從人口紅利向人力資源紅利轉變,為城市可持續發展注入動力。努力提高戶籍人口素質,大力吸引高層次人才和我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實行更加柔性的以人為本的戶籍遷入政策,逐步調整家庭團聚類人員遷入標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完善積分制入戶管理政策。修改完善現行農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的城鎮戶籍人員積分制入戶辦法,制定《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科學設置積分入戶指標和分值,積極引進在我市長期穩定就業和居住的各類人才,增強來穗人員對廣州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促進來穗人員積極參與城市經濟社會建設,共享發展成果。

3.提升戶籍管理水平。完善集體戶口管理,試行在街道設立公共集體戶口,減少人戶分離。規范戶口市內遷移政策,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對具有合法理由的、符合戶籍政策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員,允許在十城區內自由遷移。加強入戶審核信息化建設。合理簡化戶籍登記、遷移手續,規范審批行為。

(三)提升來穗人員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

1.完善來穗人員公共服務政策。梳理和整合現行關于來穗人員的公共服務政策,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和行政資源投入,擴大公共服務覆蓋面,在子女教育、社會保障、就業、住房保障、參與社會管理等方面,逐步提高來穗人員公共服務水平。完善以居住證為載體、通過積分享受公共服務的制度。保障來穗人員的合法權益。

2.完善來穗人員管理政策。實行更加科學有效和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調整和糾正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管理政策。加強和完善來穗人員的動態、分類和屬地化管理。加強來穗外國人管理。

四、健全我市人口工作體系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建立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加大省、市人口管理工作協調力度,加強省、市各有關部門的工作統籌。

(二)理順管理職能和分工。

按照人口屬地化管理和省、市“統一規劃計劃、統一準入條件、統一管理辦法、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理順省、市、區(縣級市)三級人口管理體制,重點整合和理順市級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部門職能分工,形成管理合力。

(三)發揮社會組織和基層單位的作用。

充分發揮企業、社會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人口宏觀調控和人才引進工作中的作用,充實街(鎮)、社區等基層單位在人口服務管理方面的職能,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建立促進人口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

(一)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

深入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準確把握人口發展趨勢,強化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政策儲備,為人口決策提供智力支撐。

(二)建立財政保障機制。

根據人口戰略研究、人口信息化建設、戶籍制度改革、區域人口發展調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將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全市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建立人口工作評估機制。

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人口調控管理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和服務政策。建立完善全市人口發展第三方評估機制,及時對人口調控管理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和我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十城區。

第三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調控目標和城市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制定,由本辦法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及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補充條件組成。經批準遷入我市的人員,須同時達到基本條件和補充條件。

根據我市人口規劃和人口調控工作安排,并結合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對人才的需求,遷入人口控制總量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口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廣州市入戶卡的統一管理;協調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市公安機關負責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受理、審核工作,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行。相關人口遷入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五條 獲準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明確的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等7個類別的相關基本條件。

第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并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

第七條 原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一)參軍復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本市;

(三)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四)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五)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第八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入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市就業(創業),有合法住所,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

(五)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六)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口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七)具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專長人才,或長期從事特殊艱苦行業的一線從業人員,包括:

1.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國家、本省職業技能競賽前10名,或本市職業技能競賽前6名并獲廣州市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或當年度或上年度獲“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勞動模范”等稱號的人員。

2.從事體育、文藝、民間傳統工藝等行業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人才,從事環衛、公共交通、教育、基層醫療、養老、殘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艱苦崗位從業人員。

(八)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引進發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從事特殊性、艱苦性、危險性、保密性強的工作的特殊崗位從業人員;

(十)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二)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35周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項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在管理上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時予以規定。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二)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父母親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雙方應結婚滿2年以上;

(二)25周歲以下未婚且未就業的獨生子女;

(三)父母親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四)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二)有省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三)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第十五條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人員,準予其本人戶口遷入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

1.在編工作人員;

2.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入戶計劃指標。

(二)連續在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該辦事機構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編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從該辦事機構集體戶口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準入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公安機關進行入戶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加快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并完善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查詢等服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戶口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對一方或雙方為非本市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辦法所稱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辦法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符合規定的持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辦轉入本市居民戶口手續。逾期不再受理此類申請。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會同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十城區的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入戶。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廣州市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將積分入戶計劃統一納入全市年度人口計劃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入戶工作,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積分制入戶的審核。各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和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具體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和復審、上報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復核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辦理入戶手續。

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協同做好積分制入戶工作。

第四條 申請積分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齡在20-45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就業或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本辦法設5項積分指標(見附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申請人總積分滿60分可申請入戶。

第六條 我市對年度積分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入戶指標總量納入當年人口計劃統籌安排,并通過廣州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人應首先登陸廣州市積分入戶網上申請平臺,如實填報相關內容,并進行確認,然后到各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申請人所報送的信息材料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和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確定擬給予入戶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排名。

第十條 公示期滿并進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后,公布入戶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發放入戶卡。申請人憑入戶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戶手續;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條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廣州市積分制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附件

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引進各類優秀人才,充分發揮人才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引進人才堅持突出高端、統一標準、規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產業發展狀況、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等綜合要素對人才擇優引進入戶。優先滿足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重點扶持產業、其他鼓勵發展產業及總部企業的引進人才需求。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引進人才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并對引進人才工作給予指導和檢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市公安機關負責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引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來本市創業或就業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十城區。

(一)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

3.國家和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點項目主要承辦單位,或本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的重點項目主要承辦單位,或本市認定的總部企業等,工作滿3年且現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或任職骨干技術崗位人員;

5.在某一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專長,近3年內取得國家發明專利證書人員;

6.獲“南粵技術能手獎”或“廣州市突出貢獻技術能手”稱號的人員;

7.經我市認定或審核確認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并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資格;

(五)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符合我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

(六)由于企業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戶籍遷入我市,經省、市政府同意,明確給予引進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一)項條件的人員,除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專家外,一般年齡要求在50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其年齡要求在35周歲以下(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

以上需要引進的人才每年由各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需求,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安排入戶指標。

第七條 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的引進人才,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八條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引進的人才向省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引進人才申請,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委托的初審機構或者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審核合格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合格人員信息在其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

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引進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并公示通過的人員,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令或批復、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引進人才政策網上公開,人才入戶申辦業務網上辦理,辦理結果網上公布。

第十六條 申請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引進人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本市引進人才誠信系統并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引進人才的;

(二)不具有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引進人才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未履行嚴格審核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者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引進人才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各主管部門負責已引進人才使用情況的跟蹤評估分析,及時掌握全市人才引進、使用和流動情況。

第十九條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所稱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辦法所稱來本市創業人員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是指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在我市連續就業期間實際從事的崗位(工種)應當與職業資格證書中的考核職業(工種)相一致,并應通過本市入戶考核達標。

本辦法所稱“……以上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文中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3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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