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憲法概述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憲法不僅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而且確立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法律問題,因此憲法既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也為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在憲法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按憲法規定的組織、職能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一、憲法發展簡史
美國是制定成文憲法最早的國家,產生憲法最早的國家是英國,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社會主義憲法最早的是1918年的《蘇俄憲法》。
1954年9月2o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我國第一部憲法,除序言外,共4章106條。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二部憲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條。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三部憲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條。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條。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是我國第一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2條內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9條內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6條內容。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14條內容。現行憲法是根據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憲法文本,除序言外,共4章138條。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都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即都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都體現國家意志,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但是,憲法又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國家的根本法。
(一)憲法的內容與其他法律不同
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而其他法律規定的是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問題。
(二)憲法的法律效力與其他法律不同
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或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
(三)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其他法律不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對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一個代表團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并只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四)憲法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比較廣泛
調整主要包括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構內部、公民與公民之間等關系;憲法規范具有原則性、穩定性、概括性等特點。
三、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憲法的制定、修改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四項:
(一)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不僅確認了人民主權原則,同時也規定了實現人民主權的主要方式,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此外,人民還通過法律規定的各種其他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管理。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33條進行了修訂,增加了1款,作為第3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僅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還規定了勞動權、受教育權、休息權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社會經濟權利。我國相繼制定了保障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有關法律,還先后參加了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如分別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三)法治原則
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其含義主要有:人民組成國家,人民享有主權;人民親自或通過代表機關制定法律、決定國家大事,并委托行政、司法機關執行;在民主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是一切組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任何機關、政黨、團體和公民都應無一例外地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國家權力都必須有法律依據,而對公民權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須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1982年,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在憲法第5條增加1款,作為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而把依法法治確定為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同于西方國家憲法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這一原則由巴黎公社創立,后被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采用,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它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一原則表現為:在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上,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關系上,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但是,民主集中制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并不排斥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監督和制約。
四、憲法修正案內容
(一)1988年憲法修正案
(1)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2)將《憲法》第14條第4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二)1993年憲法修正案
(1)序言。序言的修改包括以下方面:
①修改為,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②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2)確定國有經濟。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3)確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規定: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