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一)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好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社保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就業見習補貼、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等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落實,并對現行政策進行梳理,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切實降低門檻、簡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二)結合經濟發展開發就業崗位。各地要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在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制定產業規劃時,要制定人才培養、吸納、引進計劃,并把增加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作為重要內容,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圍繞我省十大重點產業發展,結合產業園區建設,充分發揮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智力密集型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發展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拉動作用。重點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產業園區就業,擴大高校畢業生就業規模。
(三)鼓勵各類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落實社保補貼、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鼓勵其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大力宣傳民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民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引導國有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企業新錄用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對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照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給予企業50%的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的中小微企業給予100%的補貼);對培訓后沒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30%給予補貼。中小企業當年新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的,地方財政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15%)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為1年,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城鄉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服務、農技推廣、社會保障等基層崗位,重點解決好工資待遇、社會保障、戶口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問題。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村村大學生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穩步提高基層服務項目生期滿后的就業質量,鼓勵畢業生服務期滿后留在服務單位或面向農村基層就業。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劃,選拔一批高校畢業生到鄉鎮擔任特崗人員。加大面向基層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力度。市(地)以上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聘人員,原則上都要錄(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的高校畢業生;縣、鄉以下機關在制定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時,主要用于招錄應屆高校畢業生。全省公務員考錄計劃應安排一定比例崗位面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基層項目生定向考錄;項目生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后3年內參加鄉鎮級、縣級、市級以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成績分別加15分、10分、5分,服務期滿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可再相應增加2分。在城鄉基層公益性崗位工作滿2年的高校畢業生,經考核合格,可享受項目生相關待遇。對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項目生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服務期滿3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筆試成績加10分。高校畢業生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其工作業績應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并可免予外語、計算機考試。志愿在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滿1年即可分別直接申報中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鼓勵科研機構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逐步擴大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規模,鼓勵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科研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項目實施。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后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六)做好高校畢業生入伍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征集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積極應征入伍。各地要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畢業生有關后續服務工作,積極挖掘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空崗,清理出一定的崗位專門用于招錄退役高校畢業生。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七)完善落實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降低高校畢業生創業市場準入門檻,放寬創業領域、登記條件、出資額限制和經營場所限制。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性行業除外)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性行業除外)的,按規定自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財政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要進一步增加貸款擔保資金,充分滿足大學生創業者貸款的實際需要。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新型貸款擔保模式。對實名登記的非本地戶籍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給予與本地戶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同等的貸款及其他政策扶持。
(八)加強創業培訓。鼓勵高校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合作開展創業培訓和實訓,提高大學生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畢業學年內(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和離校后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創業意識培訓每人150元,創辦企業培訓(創業模擬實訓)每人1000元,改善企業培訓每人1000元。參加創辦企業培訓后,對尚未實現成功創業的按標準的80%給予培訓補貼,一年內實現成功創業后補足其余20%。
(九)強化創業服務。對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創業服務體系范疇。各級公共創業服務機構要開辟專門窗口,安排專門人員,為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加強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庫建設,開發和提供一批符合高校畢業生特點并且創業前景好、認可度高的創業項目。積極推進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建設,整合利用教育、工信、科技等各部門現有優質資源,以創業苗圃、創業孵化和加速孵化三個階段為重點,打造“苗圃撫育、中心孵化、社會助推”三位一體的大學生創業模式,給予基地相關政策扶持。
四、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
(十)加強就業指導和保障。各高校要加快推進就業創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教育和就業指導。加快職業指導咨詢室建設,培養高水平的職業和心理輔導咨詢教師,為學生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咨詢指導服務,著力提高就業指導課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認真落實校級專職就業工作人員與應屆畢業生人數比例不低于1∶500的規定,并保持相對穩定。保證就業工作所需經費。將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教師納入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師德先進個人評選范圍,并給予優先照顧。加快實施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教師、新任就業指導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實施資格認證。讓更多的專業課教師承擔起對學生就業創業指導的責任,充分發揮他們在職業發展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積極聘請社會上的專家學者、行業成功人士擔任就業導師,各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要切實擔負起培養人才的社會責任。
(十一)加強崗位信息服務。各地要積極開展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幫助高校畢業生及時了解就業形勢、就業政策和企業用人需求。有針對性地收集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特點的崗位信息,組織開展分區域、分行業、分層次的專場招聘活動,精心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服務月”、“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民營企業招聘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網絡招聘周”等專項活動,為畢業生提供更多就業信息。要積極支持高校組織開展校園招聘活動,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專項活動項目予以支持。加快推進就業信息公共服務網絡平臺建設,力爭實現與高校校園網互聯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動互聯平臺等多種渠道發布就業信息,切實降低高校畢業生求職成本。
(十二)完善和提高就業服務水平。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從高校畢業生的實際需要和便利出發,統一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業服務。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在服務場所設立專門窗口,面向所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戶籍不在本地的高校畢業生)開放,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崗位信息、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檔案保管、人事勞動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務。要打破地域戶籍界限,允許戶口不在我省的高校畢業生在我省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為其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納入求職地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范圍。
五、開展就業幫扶和就業援助
(十三)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綜合運用各項政策措施和服務手段,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年底前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
(十四)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實名制管理和服務。各級人社、教育部門及高校要建立合作機制,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要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建立“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庫”,實行網絡化實名制管理。
(十五)搞好困難高校畢業生和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要將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作為幫扶的重點,認真開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愿望、求職意向、培訓要求、專業特長、家庭生活狀況等情況,建立“一對一”幫扶機制,對其進行分類幫扶。從2013年起,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彩虹工程實施力度,深入挖掘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公益性崗位,安置離校后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并落實好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繼續做好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幫扶和指導工作。少數民族地區招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國有企業招用員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要吸納一定數量西藏、新疆受援地高校畢業生就業,并將到我省求職的受援地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扶持政策范圍。
(十六)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認真組織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活動,動員國家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有培訓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開展免費就業技能培訓、企業上崗前培訓和創業培訓,使其掌握就業或創業的專項技能和實際能力,培訓合格率力爭達到90%以上,培訓后的就業率達到90%以上。引導高校畢業生在生產和服務一線實現技能就業、技能成才,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對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按規定發放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探索建立地方普通高校與技工學校合作的校校聯合機制,實現學歷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有機結合,為社會培養急需的實用人才。
(十七)大力開展就業見習活動。深入挖掘見習崗位數量,擴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規模。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評估工作,積極吸納一批規模較大并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單位,為有見習意愿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和載體。進一步強化對見習工作的管理,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積極引導和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適當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助標準,其中省就業專項資金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予以補貼。圍繞就業見習期限、見習單位安全管理措施建設、見習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情況、代繳比例設置等方面情況開展專項檢查,規范見習單位的行為。鼓勵、支持各類企業參與見習活動,按規定在稅收繳納等方面落實優惠政策。
六、促進就業公平
(十八)營造公平的就業環境。人社、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門要緊密協作,嚴厲打擊各類侵害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行為。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工作人員時,要合理設置報考資格條件,除特殊職位外,不得針對高校畢業生設置性別、民族等限定條件,可以要求專業門類,不得設置具體專業要求。督促各類用人單位規范用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規范簽約行為,任何高校不得將畢業證書發放與高校畢業生簽約掛鉤。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嚴禁發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嚴禁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性別、戶籍、學歷、民族等歧視性條款的需求信息,嚴禁發布虛假和欺詐等非法就業信息,及時查處和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職業中介行為,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
(十九)規范國有單位招聘行為。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國有企業招聘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加強對國有企業招聘行為的指導。國有企業對招聘的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確定工資待遇、工齡認定、勞動標準和勞動保護等方面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二十)暢通高校畢業生流動渠道。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落戶辦法,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
七、推動高等教育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十一)深入推動教育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產業升級的需要,合理確定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發展規模,改善人力資源供給結構。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逐步建立高校教學質量外部考評機制,指導高校加強實踐教學,著力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完善相關政策和激勵措施,創新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加強經濟社會發展對高校畢業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需求預測和發布制度,完善就業狀況的反饋機制,引導高校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對連續兩年就業率較低社會需求較少的專業,除個別特殊專業外,原則上調減招生計劃直至停招。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和重點產業人才供需對接機制,超前部署重點產業相關專業設置和培養計劃,努力實現人才培養、社會需求和就業的良性互動。
八、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明確具體目標、工作措施和進度,把責任落實到地方、部門和高校。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加強分析研判,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充分發揮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進一步規范考核指標體系,完善考核辦法,制定考核措施,并適時對各地、各有關部門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進行督查。要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各項就業服務工作開展所需經費。要加強大學生就業觀念教育,加大宣傳力度,重點宣傳新時期就業方針和就業創業政策措施,以及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將個人理想融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進程中,到城鄉基層、到中小企業、到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成長成才、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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