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條準確界定了合同的概念,即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為
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盡管他們在法律上的人格有所區別,但他們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非平等主體之間,如一方為政府管理機關,另一方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合同,以及國家機關、企業、公司內部的人事、業務管理關系等均不適用《合同法》。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為目的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就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旨在通過訂立合同消滅原法律關系。民事權利義務的含義廣泛,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該法只適用于確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合同,不適用于物權合同以及某些身份關系的合同。
3.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至少需要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并且須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雖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但各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各方之間也就達不成協議,合同就不成立。
二、合同的分類
(一)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這是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贈予、借用等合同為其代表。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性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均屬此類。有償合同都是雙務合同。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1)履行抗辯權僅發生于雙務合同中。(2)合同被解除、確認無效、被撤銷時,雙務合同存在雙方互相返還給付問題,單務合同不存在對待給付及返還問題。
(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這是以法律是否設有特定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合同均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亦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無名合同可以適用有名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諾成合同是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般認為,以下合同為實踐合同:動產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保管合同。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具備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特定方式的合同叫不要式合同。
在古代,合同法注重交換的表征與安全,重視合同訂立的手續。而現代合同法則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
(五)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以是否為訂約人自己的利益訂立合同為標準,合同分為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享受利益,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得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合同責任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1)第三人不是締約人;(2)合同只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約定義務;(3)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該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權利。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一是明確締約目的不同,二是合同的效力范圍不同。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這是以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主合同的效力決定了從合同的效力。《擔保法》第1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主從合同具有效力上的從屬關系。
三、我國《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對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凡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只要符合該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積極和消極要件的規定,均受合同法的調整。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屬于行政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不僅適用于該法所規定的15類有名合同,而且還適用于該法沒有規定的無名合同,只要這些合同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但合同法不適用于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