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人身權的概念與特征
人身權又稱人身非財產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民事權利,具有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權與財產權相比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權與人身緊密聯系,具有不可分離性
人身權依民事主體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即不能出售、贈與或繼承;同時,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責任,而不能任意剝奪其人身權或者限制其人身權的行使。這就決定了民事主體不能仿照財產權、知識產權的行使方式實現其權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處分”或者“獨占實施”等方式來行使人身權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是一種非財產權
人身權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等人身利益為客體的,而這類客體都不是財產,都不能用金錢來估算與衡量其價值。
(三)人身權雖無直接的財產內容,但它與財產權又有著密切聯系
首先,人身權的確認或享有,是某種財產權發生的前提或條件。如養父母對養子女享有親權,養子女憑借其身份權,取得對養父母財產的繼承權。其次,企業法人等的名稱權本身又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再次,人身權受到侵犯時,往往也會產生相應的財產損害。最后,對人身權的侵犯,即使僅造成非財產損害,依法也可能產生財產賠償問題。
(四)人身權為絕對權
人身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
第二節 人身權的分類
自然人的人身權與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按照人身權的主體不同,可將人身權分為自然人的人身權與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
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雖然都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法人、其他組織畢竟是社會組織而不同于自然人,這就決定了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與自然人的人身權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組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不享有與生命密切相關的人身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等。
2.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一般來說與物質利益有較為密切的聯系,尤其是企業法人,其人身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無形資產,其本身就是一筆難以計量的財富。企業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權如名稱權,既是人身權又是財產權。
3.由于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人身權又是財產權,因而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人身權可以依法轉讓。如《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企業法人、個人合伙的名稱權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