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法定繼承的概念與特征
法定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定繼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從歷史上說,法定繼承早于遺囑繼承而產生,是遺產繼承的最初方式。但是,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得適用遺囑繼承的,應先適用遺囑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因此,法定繼承具有補充遺囑繼承的特點。
(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
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定繼承并不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而遺囑繼承則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意愿。因為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繼承中法律的規定只可說是出于對被繼承人意思的推定。但是,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人也不能違反法律的限制。例如,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盡管遺囑繼承適用在先,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種限制。所以,法定繼承具有限制遺囑繼承的特點。
(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關系確定的
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的依據一般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也就是說,法定繼承人一般只是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人。親屬關系是一種身分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分關系為基礎的特點。
(四)法定繼定中有關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具有強行性
在法定繼承中,不僅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且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也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任何人不得改變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也不得改變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應繼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遺產。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定繼承具有強行性的特點。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順序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規定的與被繼承人具有一定身份關系的哪些親屬屬于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自然人,法定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是法定繼承權。
依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以下近親屬:
(一)配偶
配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間的相互稱謂。作為繼承人的配偶應是在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人。與被繼承人原有婚姻關系。但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解除、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因不具有法定的配偶身份,此時不再是法定繼承人;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離婚的判決但判決未發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為配偶,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依法律認定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為配偶。與被繼承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雖未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也為配偶,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以非法的手段或者程序取得結婚證明,其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不為配偶,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解放前遺留下來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若在繼承開始時其婚姻關系未解除,則均為配偶。
(二)子女
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直系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我國《繼承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婚生子女,是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論其隨父姓或者母姓,也不論其是否已經結婚,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是否具有中國國籍,均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