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戶口
(一)入校
1.新生入學,自愿遷移戶口。
2.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及復印件、《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兩張、證件照片三張辦理落戶手續。
3.錄取通知書上的姓名與戶口遷移證上姓名一欄必須一致,否則不予落戶。
4.按當年的招生計劃(省招辦計劃的普通高招),戶口當年報入。
5.戶籍在我處通知的合理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申請的,不予辦理。
6.戶籍辦理以系部為單位按規定時間集中辦理。
(二)畢業
1.畢業生分配需持《就業報到證》、身份證及復印件、畢業證及復印件由本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未分配工作或準備回家人員,須到就業中心開具未參加畢業生分配證明,將戶口遷回原籍。
3.應屆畢業生畢業應當由我處將戶口遷出逾期不遷出由我處強制遷回原籍,超期不遷出的后果自己承擔。
4.戶籍文件應該妥善保存,戶籍若已辦理的《戶口遷移證》丟失,戶籍文件持有人自己負責。
5.畢業生如考取本科、研究生,請持錄取通知書到保衛處辦理轉檔手續。
(三)退學
學生退學,須持學生處開具的《退學證明》辦理退學手續 。
二、教工戶口
(一)落戶
1、畢業生分配來校須持《就業報到證》及復印件、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兩張、證件照片三張、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人事處介紹信辦理手續。
2、原則上職工戶口不允許子女掛靠。
(二)遷出
教職工戶口遷出,應出示《準遷證》或《房產證》。如屬市內遷移,請告知落戶派出所名稱;如遷往市外,請攜帶調函到保衛處辦理。員工離職應當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從集體戶口簿中單獨立戶出去,及時向保衛處戶籍管理人員申明注銷。
(三)借用
借用集體戶口簿時借用者書面申請,向保衛處戶籍管理人員說明借用目的。為方便集體戶口簿借用,借用時要詳細登記,并向保衛處提供擔保。借用期限為三個工作日,超期不還的后果自負。
保衛處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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