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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新進人員質量,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按照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和《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黑辦發[2006]32號), 《黑河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黑市辦文【2008】3號及《黑河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調整補充規定》黑市辦文【2009】32號,結合愛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愛輝區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出現崗位空缺時,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軍轉干部、退伍士兵隨軍家屬、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家屬及引進急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家屬),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由組織人社部門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一指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
第五條 組織人社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并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鼓勵打破地域和人員身份界限。
第七條 要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13〕42號)規定,對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村村大學生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 、“城鄉基層公益性崗位”、“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等各類人員落實筆試成績加分政策,嚴禁設置沒有政策依據的加分項目和優先政策。
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任職資格、職業資格及技能條件;
(四)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和要求。
第十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招聘計劃由組織人社部門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及考試、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部門或政府人社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對計劃如有異議和意見,應在收到計劃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視為無效。
第十三條 組織人社部門至少要在報名截止前一個月,在指定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集中發布招聘信息,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
(二)應聘人員條件;
(三)招聘的辦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限)、內容、范圍,考試的方式及計分方法;
(五)報名時間及必須交驗的證件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信息發布后,用人單位要按計劃組織報名,組織人社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五條 應聘同一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于3:1。綜合考慮我區吸引人才的實際能力和部分專業短缺的現實,根據實際情況經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可將招聘崗位與報名比例放寬到1:2。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年齡為3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需放寬年齡限制的,需經組織人社部門同意,經上級組織人社部門核準。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七條 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和面試各為100分,總成績200分。總成績出現并列,按面試成績由高到低進行排序。面試成績達不到60分者不予聘用。
筆試。筆試為一張試卷,內容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時間120分鐘。公共科目占試卷分數的20分左右;專業科目占試卷分數的80分左右。為體現筆試正規性、嚴肅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筆試指定考試書目范圍。
面試。采取崗位實踐能力操作的方式進行,由組織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紀檢部門參與監督。面試由主管部門制定詳細的面試方案和評分標準,按1:2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考生。面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考生進行為期1—2天的崗位實踐能力操作測評,根據綜合評定,確定面試成績。
第十九條 考試科目和方式除國家、省或市有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組織人社部門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二十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組織人社部門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社部門組織擬聘人員進行體檢。如果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考核前進行。
第二十二條 凡考核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資格。組織人社部門可以根據空缺名額,報上級組織人社部門核準后,按照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博士學位的人員、碩士研究生和全國重點院校畢業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人社部門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五條 確定的擬聘人員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組織部門或政府人社部門備案。同時在用人單位進行公示,并在指定網站公布招聘結果。社會公眾如有異議可直接向組織人社部門詢問,組織人社部門有責任認真答復。公示期一般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組織人社部門為受聘人員辦理聘用手續,用人單位持聘用手續到其它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組織與分工
第二十九條 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綜合管理。區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社局備案。
第三十條 愛輝區要成立由組織人社部門牽頭,紀檢監察部門、用人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的公開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擬定招聘計劃和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社部門要為事業單位招聘工作提供服務。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網站(頁),集中發布招聘信息和招聘結果;建立和完善考試方面的專業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在雙方協議基礎上為其提供考試方面的服務。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要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也應回避。
第三十三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組織人社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社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聘用人員的;
(六)組織人社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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