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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暫行規定》(魯民〔2014〕2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當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勵先進、公開公平、積極穩妥的方針,實行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四條 考試考核計分規定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文化考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考試形式:閉卷筆試。
(二)考試內容:以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寫作與處理、時政熱點為主,參考書目為《公共基礎知識》,增加中學語文、數學知識(以初中內容為主),實行百分制。
第六條 檔案考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檔案考核根據退役士兵檔案有效記載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實行逐項考核,綜合計分。檔案考核起始分為50分。
(二)賦分項目及分值:
1、軍齡賦分。軍齡計算時間,從武裝部或征兵辦批準入伍之日算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之日為止。退役士兵在部隊每服役一年加2分(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加1分,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加2分)。
2、獎勵賦分。在部隊服役期間個人獲嘉獎的加1分,獲優秀士兵(士官)的加2分,榮立三等功的加5分,榮立二等功的加10分,榮立一等功的加30分,獲軍區批準榮譽稱號的加40分,獲中央軍委批準榮譽稱號的加50分。獎勵加分按照個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所有獎項中的最高獎項給予一次加分,不累計加分。
3、傷殘賦分。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加6分,七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加4分。
4、其他項目賦分。烈士子女加6分;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加6分;到西藏、新疆服役的加6分。
(三)扣分項目及分值:
1、對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分別減5分、10分、15分、20分。
2、對檔案材料和相關證件不真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不予賦分,情節惡劣者取消其安置資格。
第七條 考試考核分數計算
退役士兵文化考試分數與檔案考核分數按實際得分的50%計入考試考核總分數。即考試考核總分數=文化考試分數×50% +檔案考核分數×50%。
第八條 市、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將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成績及總成績排名進行公示,在安置計劃內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選崗。出現分數相同時,按以下條件順序排列。(一)考試分數高的排在前;(二)獲獎高的排在前;(三)獲獎次數多的排在前;(四)軍齡長的排在前;(五)殘疾等級高的排在前;(五)烈士子女排在前;(六)殘疾等級高的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排在前;(七)職務高的排在前;(八)黨齡長的排在前。如以上條件仍不能確定順序,視情況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各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把退役士兵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成績報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由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統一上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嚴格檔案考核工作紀律。退役士兵的檔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其檔案材料,未經核實的,不得作為實績考核的依據;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者,須同時具備立功獎章、立功受獎證書、獎勵登記表、立功受獎通報和立功喜報。
第十一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經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后,由市、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安置;未經審核確定的,不得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對象。
第十二條 凡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評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須經省民政廳指定的傷殘鑒定機構鑒定,并由省民政廳審核后確定安置資格。
第十三條 各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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