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云南省公務員面試獨具匠心,在法檢系統面試中進行改革和創新,在保留傳統的結構化面試基礎上,在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面試中率先采用法庭控辯模式進行綜合測評,這一評測方式受到云南省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的重視與好評,并將這一評測方式延續到2009年、2010年云南省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公務員面試。今后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招考面試仍有可能采用這種模式,考生要做好心理和備考的相應準備。
法庭控辯面試只在法檢系統的公務員面試中出現,面試的對象主要是報考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的考生,對于法檢系統非司法類崗位,仍采用結構化面試進行測評。所以,考生要分清崗位情況,不要混淆面試類別。
報考云南省法檢系統的考生,如果考前沒有進行司法考試,考生按照公務員考試的筆試、面試流程進行考核。考生一經錄取成為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的公務員,在一年內必須進行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證書,否則將進行辭退。如果考前已經持有司法A類證書,考生可以免筆試直接進入面試,且在面試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司法A證的考生,這也是云南省公務員考試的一個特點,體現云南省注重高素質人才選拔,為法檢系統公務員隊伍擴充優秀人才的決心。
在此,對直接進入面試環節的各位云南省考生,要調整好心態,搶先把握面試備考時機,以充分地準備來迎接法庭控辯面試。模擬控辯式面試概述
2008年,云南省公務員面試在法檢系統面試中進行改革和創新,在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面試中率先采用法庭控辯模式進行綜合測評,這一評測方式受到云南省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的重視與好評,并將這一評測方式延續到2009年、2010年云南省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公務員面試。今后法檢系統司法類崗位招考面試基本采用這種模式。
法庭控辯與結構化面試不同的是,它注重考察考生的臨場應變能力,這也給考生備考增加了難度。法庭控辯面試是模擬現實法庭,與法檢系統公務員的實際工作相聯系,它主要針對報考司法類崗位的考生,對于考生來說,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和法律實務的操作能力無疑能夠解決這一部分問題。
(一)模擬控辯式面試的概念
所謂模擬控辯式面試,是指按照預先設定的案件背景內容,由考生分別模擬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基本按照法院庭審案件程序,主要選取適合、方便手考官觀察、測評的庭審案件程序中主要的程序部分,由考官按照測評要素及預先設定的分值結構進行的面試形式。
模擬控辯式面試對整個面試的實施、內容、方式、時間、評分標準等因素都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面試過程中,面試各個要素的評判也必須按分值給出,即在模擬控辯面試中,面試的程序、內容以及評分方式等標準化程度相對都比較高、專業性非常高、對抗性非常強,面試結構緊密,評分模式相對固定。
(二)模擬控辯式面試的特點
模擬控辯面試雖然也是通過考官評定考生的方式進行的,但從形式到內容,它都突出了專業性強的特點,模擬控辯式面試能夠確保面試更為有效、客觀、公平、科學。其特點主要表現在:
1.模擬控辯面試以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及其法律職業的專業技能為基礎。通過面試環節,考官可以進一步分析(亦稱職務分析)考生是否具備能夠勝任該職務所需要的法律專業知識、能力、水平,從而得到適用于該職務的測評要素。
2.模擬控辯面試對相應的應試者提相同的一組問題。面試題目基本對同一時間,報考同一職位的應試者相同,而且面試的指導語、時間、順序、實施條件基本相同的。所以應試者在幾乎完全相同的條件下進行面試,保證面試過程的公正、公平。
3.模擬控辯面試法律專業性要求高、考生的對抗性很強。面試過程中,考生分別模擬案件中原告、被告的辯護人或代理人,針對案件發表表現考生自己法律專業素質和能力的言辭,同時又要考慮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擊敗競爭對手等等因素,所以面試的整個過程充滿專業性和對抗性。
4.模擬控辯面試考官也不是隨意指定的,須由法院、檢察院及其相關部門的資深人員擔任。一定數量的考官(一般為5名或7名)是依據選人崗位的需要,按專業、職務以及年齡、性別,以
面試成績的計算方法。一般面試采用體操計分法,即每位考官根據應試者在面試中的總體表現,綜合評定其在每一要素上的得分;應試者在每一要素上的最后得分是:把全體考官在該要素上的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去掉之后,其余分數取得的平均值。每名應試者的成績等于各項要素最后得分之和。
面試成績計算時,附另一張表格“考官計分平衡表”是建議考官使用的,目的是幫助考官記錄自己給各位考生的打分情況。考官記下自己給前面應試者的評分情況,有利于平衡自己對競爭同一崗位的所有應試者的給分幅度,減少評分誤差。
四、模擬控辯式面試的基本步驟
(一)基本步驟概述
參加面試的考生通過抽簽決定面試順序和控辯(正、反方)角色,同一崗位的每輪面試同時安排兩名考生進行控辯。主考官宣布面試開始后,每個考生同時有20分鐘的準備時間,根據所發材料構思討論發言提綱。
由主考官進行提問或提出雙方控辯的要求。雙方分別有3—5分鐘時間陳述觀點,互辯雙方根據考題要求進行相互辯論,時間為20—40分鐘。
根據案例的基本內容,互辯雙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觀點,并圍繞自己的主張和觀點,進行邏輯清晰、條理清楚、說理充分的闡述論證。
最后用3—5分鐘時間總結陳詞。
(二)法庭控辯面試中控辯基本思路
1.基本結構:大前提(法律的規定)、小前提(案情)、結論
2.民事案件:主要圍繞責任(違約、侵權)和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來展開。
3.刑事案件:三個階段皆圍繞定罪(犯罪構成要件)和量刑(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展開。
4.辯論階段:提交供法庭采納的證據、論證、推理、法理依據。盡可能的多尋找辯點,要形成雙方的交鋒。
(三)控辯程序進程要點
1.陳述階段:
控方:
第1、簡約概括所給案例后,明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犯了什么罪(被告人因何事致什么結果,其行為構成什么罪)。
第2、構成該罪的理由如下:從犯罪構成四要件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分析。
第3、基于此,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幾條關于什么罪的規定,構成什么罪以及相應量刑,根據所給案例有什么加重獲減輕情節可一并提出。
辯方:
第1、明確提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控方所指控的罪名。
第2、提出理由(此處的理由既可以是反駁辯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是己方所主張罪名的理由,以后者為佳):仍然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著手。
第3、總之,被告人不構成什么罪,應構成什么罪或不構成犯罪。
2.辯論階段:
控方:
方案一:若辯方在陳述階段沒有直接反駁自己所指控的罪名,而是提出了新罪名,則對辯方的新罪名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進行反駁(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在充分反駁辯方的理論之后,再次突出自己的觀點,但強化的關鍵點在被告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
方案二:若辯方只是反駁自己的理論,而沒有明確提出被告方的行為所觸犯的罪名,那么在復述控方指控罪名的情況下:第一,針對辯方的反駁理由予以展開辯論:第二,主要從犯罪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再次論述辯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并在此基礎上,可以質問辯方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什么罪?
辯方:
方案一:若辯方在陳述階段未能提出被告所觸犯的罪名,那么在簡要反駁控方所指控罪名的基礎上迅速提出被告所觸犯的罪名,并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論述自己所辯護的罪名成立。
方案二:若辯方在陳述階段已經提出了辯護的罪名,那么就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反駁辯方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并在此基礎上簡要強化自己所辯護罪名成立的理由。
注意:辯方在此階段無論是方案一,還是方案二都要針對控方在辯護階段發表的意見予以反駁,若控方的陳述及意見有重大錯誤,可以集中火力攻擊,否則就按已設定好的方案進行。
3.總結階段:
控方:
歸納陳述與辯論階段與辯方存在的焦點,在歸納出此焦點以后對辯方的觀點再次簡要反駁,對自己的觀點可以再次說明,如果有新的理由的可以詳細闡述,否則的話就簡明扼要。最后重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該以《刑法》第幾條論處,而不該以辯方辯護的罪名論處。
辯方:
歸納陳述與辯論階段與控方存在的焦點,在歸納出此焦點以后對控方的觀點再次簡要反駁,對自己的觀點可以再次說明,如果有新的理由的可以重點展開,否則的話就言簡意賅。最后強調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該以《刑法》第幾條論處,而不該以控方指控的罪名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