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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是山東省為進一步完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管理服務工作,提高管理服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據中央和《省人事廳等部門轉發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等八部門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魯人發〔2006〕9號)等有關規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的。中公教育軍轉干考試輔導專家為方便2014年度山東省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在轉業過程中對個人檔案問題的處理,現將此政策轉述如下:
第一條 為妥善保管和規范利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維護檔案管理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和省下達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人事檔案由市、縣(市、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接收,清點復核,登記造冊,集中統一保管。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干部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檔案安全、保密和管理工作,確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四條 建立完備的檔案轉遞、移交、查(借)閱、提供利用、歸檔、裝訂等制度和手續,所保管檔案應及時登記造冊,做到名冊與檔案相符,目錄與材料相符,檔案整理、材料裝訂要符合要求。對新形成的檔案材料,應認真鑒別,確保真實,并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歸檔。
第五條 根據需要及時制作檔案副本,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進入人力資源市場求職、就業、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對外查詢時調用。副本內容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況、部隊履歷、學歷專長、職稱及專業技術成果、獎懲情況、退役金、就業、健康、家庭情況、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 因求職、就業等原因需要調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的,原則上只提供副本。確因工作需要調用檔案正本材料的,須經同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機構主管領導批準,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三方簽定協議后,方可允許外調,限期歸還,并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第七條 查(借)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不得擅自拍攝復制和泄露或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八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后,應及時將其檔案轉出。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從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辭職、被辭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其檔案不再退還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機構。
第九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每季度應清點檢查一次檔案名單與檔案管理情況,及時查找核對“無頭檔案”,定期向檔案館(室)移交死亡個別檔案,堅決杜絕“有人無檔”和“有檔無人”的現象。
第十條 建立完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檔案管理責任制,嚴肅檔案管理紀律,對檔案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應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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