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龍巖市2015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2015年初中畢業、
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關于“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和“完善中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及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閩教基〔2010〕2號)的精神,在總結2014年中考中招改革的基礎上,對我市2015年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完善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體系與招生制度,減輕學生過重的學習負擔,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創造一個寬松的育人環境,保證課程改革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要求與個體差異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考試評價促進發展的功能,在實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注重學生的個性和潛能發展,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自主學習、主動發展,推動中小學課程改革的實施。
(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改革、發展與穩定、繼承的統一,充分發揮各地與學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實際出發,穩步推進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
(三)評價方法多樣化與評價主體多元化的原則。突出過程性評價和情意目標考查,改革單純紙筆測試的考試方法,充分發揮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在評價中的作用。
(四)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對考試和評價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增強評價與考試改革的實效性。
二、初中畢業、升學的考試、考查和考核
(一)實行二考合一
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實行二考合一,共用一份試卷。初中畢業、升學的考試、考查和考核遵循教育部頒布的《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施方案》的規定,分為全市統一考試、考查和學校考查、考核兩類進行。
(二)全市統一考試、考查
1.考試科目
思想品德(政治)、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考查項目:英語口語、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信息技術視條件逐步列入統一考查范圍。
2.考試形式
思想品德(政治)、歷史兩科實行開卷考試,體育與健康為實地測試,其它學科均為閉卷考試。
3.考試時間
思想品德(政治)、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歷史考試時間安排在九年級結束時進行,即在2015年6月28日下午、29日、30日進行;生物、地理考試時間安排在八年級結束時進行,即在2015年6月28日上午進行。生物實驗操作考查安排在八年級第二學期適當時間進行,體育與健康實地測試和英語口語、物理、化學實驗操作考查安排在九年級第二學期適當時間進行。語文、數學、英語考試時間各120分鐘,思想品德(政治)、物理考試時間各90分鐘,化學、生物、歷史、地理考試時間各60分鐘。
4.考試成績
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試卷卷面分值各為150分,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試卷卷面分值各為100分,所有學科按A、B、C、D四個等級記載,除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外,其他學科的原始分不對外公布,缺考、0分的不記等級。各科等級比例按各縣(市、區)考生總數的2:3.5:3:1.5劃定,如果考生學科卷面分值達到85%以上者(含85%),均劃為A等級,如果考生學科卷面分值達到70%以上者(含70%),劃為B等級,如果考生學科卷面分值達60%以上者(含60%),該科不劃為D等級。
語文、數學、英語三科成績按原始分記入中考總分,物理、化學兩科成績分別按原始分的60%和40%計入中考總分,以上五科成績滿分為550分。
往屆生報考普通高中的,其投檔分扣減20分。
體育與健康的三項測試項目總分為100分,其中必考項目(即中長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50分,兩項選考項目各25分,體育與健康學科中考成績為三項得分之和。按90 分以上(含90分)、80分以上(含80分)、60分以上(含60分)、60分以下分別以A、B、C、D四個等級記載。
八年級生物、地理中考成績達不到C等級者,不得在九年級參加中考重考,其生物、地理中考成績記為D等級,但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組織的畢業補考。
缺考考生、往屆生應參加我市生物、地理考試,考試成績只記C或D兩個等級。
在生物、地理考試的報名結束后轉入我市就讀的學生,須參加我市生物、地理考試,其考試成績仍按A、B、C、D四個等級記載。
英語口語、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的考查成績按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記載,缺考、0分的不記等級。
5.考試命題
(1)命題的指導思想
嚴格按照部頒《課程標準》和省頒《考試大綱》,并結合本市教學實際命題。堅持以學生為本,立足基礎,難易適中(基礎題、中等題和稍難題的比例為8:1:1)。正確發揮考試的導向功能,做到有利于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有利于體現九年義務教育的性質,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有利于促進課程教學改革,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有利于高中階段招生改革和基礎教育事業發展。
(2)考試內容與形式
考試的范圍按部頒《課程標準》及省頒《考試大綱》的要求,淡化單純記憶的考查,要在全面考查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著重考查學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維能力,重視考查在具體情境中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注意考查對高中階段學習乃至終身學習影響較大的知識與方法。試題應力求體現應用性、探究性、綜合性、開放性和教育性,使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要求得到全面體現;試題要加強與社會生活、學生經驗的聯系,增強問題的情境性,體現考試的時代性;試題要注意表述規范、設問明確、語言簡潔、圖形清楚、專業用語準確,答案應避免出現歧義。
試卷結構應簡約合理,題量適當,難度適中。文科類科目要嚴格控制客觀題的題量,英語要加強對聽說能力的考查,理科類科目要加強對實驗能力的考查。
(三)學校考查
學校考查科目包含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含勞技、信息技術、社區服務、研究性學習等)、地方和學校課程等。考查時間安排在該科課程完成時進行。考查成績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缺考、0分的不記等級。
(四)考試、考查的組織管理
全市統一考試、考查由市教育局負責組織、管理。統一考試的科目由市教育局組織人員命題,考試由市、縣(市、區)教育局、招生辦組織實施,考試科目的評卷實行網上閱卷。英語口語、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考查由市教育局組織人員命題,由縣(市、區)教育局組織實施。
學校考查由縣(市、區)教育局制定方案實施,也可由學校在考前自主制定方案并報縣(市、區)教育局批準后向學生公布實施。考查成績應在校內公示無爭議后報縣(市、區)教育局備案。各縣(市、區)教育局應加強對學校考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的內容與方法
(一)評定的內容
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確定的學生基礎性發展目標,結合我市實際,確定以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和綜合實踐活動等六個方面為評定內容。
(二)評定的組織
各縣(市、區)教育局成立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定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綜合素質評定實施方案,指導學校的評定工作,監控評定過程,接受投訴和舉報,糾正評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查處評定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學校成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委員會及班級評定小組。評定委員會負責落實評定方案,制定實施細則,任免班級評定小組成員,組織并監督評定工作,認定評定結果,接受和處理投訴、舉報。班級評定小組由班主任、任課教師、學生代表等方面人員組成,負責對班級中的每個學生進行綜合素質的評定工作。評定委員會及評定小組的人員組成必須具有代表性,人數均應在5人以上。
(三)評定的方法
綜合素質評定必須堅持學生自評、同學互評、評定小組評定相結合的方法,評定的信息來源包括:學生的日常表現和成長記錄;家長和社會評價;學生平時的學習情況和學習成績,參加體育與健康、藝術(或音樂、美術)、地方課程、學校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學習情況;學生的愛好特長表現等。評定過程中應注重對原始資料的分析與概括。
評定工作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如有原則性的重大分歧應提交學校評定委員會裁定。學校評定委員會對評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認定。評定結果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并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中的評定領導小組備案。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學校評定委員會反映或向縣級評定領導小組投訴。評定結果不得隨意更改,如果發現確實有誤,應及時處理并記載更改緣由及更改人,同時保存原評定記錄備查。
(四)評定結果的表達
應屆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等級評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尚待改進四個等級,對應分值分別為3、2、1、0分,并計入中考投檔總分。優秀、良好、合格三個等級應各占一定的比例,其中優秀等級比例以縣(市、區)為單位,控制在35%以內,各縣(市、區)視市級初中“四率”先進校、初中標準化學校、素質教育先進校、省(市)課改實驗基地校和辦學質量等情況,可以調劑各校之間的優秀比例。對學生評定為尚待改進時應特別慎重。往屆生綜合素質等級評定不計分。
四、初中畢業資格的認定與管理
(一)初中生畢業資格由各縣(市、區)教育局認定。學生畢業資格應包括:綜合素質評定合格;全市統一考試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10科成績等級均達C級以上(含C級);統一考查成績合格;學校考查成績合格。達不到畢業成績要求的,可由學校組織補考一次,其成績僅作畢業資格認定。對于確有特長的學生,可適當放寬學科成績方面的要求。
(二)畢業生所在學校應為考生填報“初中生素質發展報告冊”。內容包括初中生在校期間考試、考查、考核的所有學科、項目的成績,學生自我評價,教師評語,學校綜合評價等內容。
(三)學校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發給初中畢業證書;對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發給初中結業證書。
五、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工作
(一)應屆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的青年,可根據自己的學業評價成績、條件和志愿,在規定的時間報名。持本縣(市、區)戶籍或具有“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的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在學籍所在學校報名,往屆生、社會考生在原學籍地縣(市、區)招生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
(二)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工作應對考生進行全面考核,并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錄取的基本條件是合格的初中畢業生或同等學歷的青年。新生錄取的主要依據包括:綜合素質評定合格;體質健康標準合格;全市統一考試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學、歷史、生物、地理、體育與健康10科的成績等級均達C級以上(含C級);統一考查成績合格;學校考查成績合格。以上條件與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五科中考總分和綜合素質等級分值之和相結合。
(三)各類普通高中學校及五年制高職學校的錄取
為了促進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進義務教育階段實施素質教育,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過重課業負擔,緩解升學競爭壓力,以進一步推進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學校之間均衡發展,2015年繼續實行把省一級達標學校的部分正常繳費生招生指標定向分配到各初中學校(含民辦初中學校)進行分校錄取,錄取順序按“正常繳費生”、“定向生”、“擇校生”依次進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須作為錄取高一級學校的必備條件之一。
對于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10科考試等級均為A的考生,給予投檔總分加5分的獎勵。
在正常繳費生、定向生、擇校生錄取時,按招生計劃數1:1劃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遇到同分時,單獨增加該批次的招生計劃,將同分的考生全部錄取。
1.省一、二級達標學校正常繳費生的錄取
(1)錄取條件
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結果應達合格以上,全市統一考查項目合格,學校考查科目合格,全市統一畢業升學考試成績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10科成績等級均達C級以上(含C級),并達到一、二級達標學校招生的等級要求;然后按學生志愿以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綜合素質等級分值和其他加分的投檔總分(下稱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錄取辦法
按等級切線確定入選考生。根據語文、數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10科成績的等級排列情況及一級或二級達標學校正常繳費生的招生總數,按1:1.5切線。等級排列采用“A先”原則,按10A,9A1B,9A1C,8A2B,8A1B1C,8A2C ……的順序,依次確定入選考生,切線切到某一等級時,應將該等級考生全部劃入投檔等級內。
在一級或二級達標學校入選考生中根據正常繳費生的招生總數,按1:1.1的比例劃出投檔總分的投檔線,再按入圍、入選考生的投檔總分,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以正常繳費生的招生數1∶1的比例投檔擇優錄取正常繳費生。
2.省一級達標學校定向生分校錄取
(1)名額分配
從一級達標學校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中,劃出正常繳費生名額的50%直接定向分配到本縣(市、區)的各個初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初中部及民辦初中校),名額分配原則上按2012年各縣(市、區)教育局核定該校的七年級招生計劃比例分配。若參加中考報名人數少于2012年招生計劃的以實際報考人數為基數進行核算,若超過2012年招生計劃的按核定計劃數為基數進行核算。定向生名額原則上只用于錄取本地初級中學的在籍直升生(即學籍在本校且七年級至九年級三個學年均在本校學習的應屆畢業生)。對正常轉學、休學以及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在籍直升生資格認定,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有關規定,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2)錄取辦法
根據考生的志愿順序,按一級達標學校正常繳費生的最低入選等級,在一級達標學校正常繳費生的最低錄取分數線下40分(含40分)內,從高分到低分按所分配到初中學校的名額進行錄取,如一些初中學校錄不滿,可將剩余名額分別按城區初中、農村初中學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定向資格生。
仍然沒有完成計劃的初中學校,其定向招生指標調整為一級達標學校正常繳費生指標,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3.省一、二級達標學校擇校生的錄取(如遇新的政策規定,以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文件為準)
正常繳費生、定向生錄取結束后,在有填報擇校志愿考生中,根據上述10科成績等級排列情況及一級或二級達標學校擇校生招生總數,按1:1.6切線。等級排列情況采用A先原則,等級按10A,9A1B,9A1C,8A2B,8A1B1C,8A2C ……的順序,依次確定入選考生,切線切到某一等級時,應將該等級考生全部劃入投檔等級內。
在一級或二級達標學校入選考生中根據擇校生的招生總數,按1:1.2的比例劃出投檔線,再按考生的投檔總分,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以擇校生的招生數1:1的比例投檔擇優錄取擇校生。
擇校生最低錄取分數不得低于本校正常繳費生最低錄取分數60分。
4.三級達標學校和一般普高、民辦普高的錄取辦法,由各縣(市、區)教育局參照一、二級達標學校錄取辦法執行。
5.五年制高職學校的錄取按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執行。
(四)一級達標學校須劃出招生總數的3%以內的名額,作為優秀學生保送名額。各縣(市、區)根據各中學辦學質量綜合情況和學生數,下達保送資格生指標,適當向市初中“四率”先進學校、素質教育先進學校和省、市課改實驗基地學校傾斜。
具有保送資格的學校在公開、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前提下實施保送工作。選拔保送資格生應根據綜合素質(其中綜合素質評定結果應達優秀等級)和平時考試成績,結合教師推薦和學生投票等形式,確定保送資格生,并張榜公布,接受師生、家長、社會的監督,無爭議后,再上報縣(市、區)教育局審核。
招生學校對經縣(市、區)教育局審核的推薦保送生材料進行審查,著重考察推薦保送生的綜合素質和平時學習成績,必要時可以加試,加試不能單純采用學科筆試形式。加試應以初中研究性學習為主要內容,考查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動手能力。招生學校根據審查和加試的情況,確定保送生名單并報縣(市、區)教育局批準后辦理錄取手續。
接受保送生的學校應對這些學生進行跟蹤監控,并將跟蹤情況上報縣(市、區)教育局,作為下一年度下達保送生指標的依據之一。
保送生具體辦法由市教育局另文下達。
六、中等職業學校錄取工作
綜合素質評定合格的考生,按中等職業學校的分類錄取批次,根據志愿,按投檔總分擇優錄取。
七、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的組織管理
(一)市、縣(市、區)分別成立初中畢業、升學考試與高中階段招生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考試、招生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市、縣(市、區)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要加強對中學校長、教師的培訓,使廣大教育工作者了解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三)各普通中學要積極推進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教師積極參與研究和探索,并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現代教育評價思想,轉變傳統的考試評價觀念,消除對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疑慮,使考試評價制度的改革得到社會的廣泛支持。
(四)縣(市、區)教育局應對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定及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控并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學校、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定和高中階段招生中可能損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市、區)教育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