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兩年以上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
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16年6月。
在自治區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軍隊轉業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均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可累計計算。
全日制教育考生在校就讀期間參與的社會工作,屬于社會實踐,不視為工作經歷。
3.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5.職位表要求的相應的學歷條件。
6.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0年6月30日后出生)。
7.職務為主任科員及以下(含科級領導職務)。
8.身體健康。
9.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規定,未滿工作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