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積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公司制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公司法》規定按凈利潤10%提取;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提取比例,但至少應按10%提取。企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向投資者分配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企業如果發生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利潤分配的賬務處理
為了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積存余額,設置“利潤分配”賬戶,它屬于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是“本年利潤”賬戶的備抵賬戶,其借方登記利潤已分配額和虧損轉入額;其貸方登記利潤轉入額和虧損的彌補額;本賬戶年末若為貸方余額表示未分配利潤;若為借方余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該賬戶設置明細賬戶,有“盈余公積轉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應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普通股股利”、“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潤”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最終由公司股東大會批準,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利潤分配。為了使年度會計報表反映當年利潤分配情況,企業應按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作為當年利潤分配處理,并將其列入當期的利潤分配表。企業發生的主要利潤分配業務如下:
(1)公司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賬戶,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轉入”賬戶。
(2)按規定從本年凈利潤中提取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賬戶,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賬戶。
(3)應分配給股東的現金股利,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普通股股利”賬戶,貸記“應付股利”賬戶。分派股票股利,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非股份制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利潤,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貸記“應付利潤”賬戶。
(4)年終,將“利潤分配”賬戶的所有明細賬戶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利潤分配--其他明細賬戶”。
如果股東大會最終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原先提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則應當按照股東大會最終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對原入賬的利潤分配進行調整,其差額若財務會計報告尚未報出,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若會計報告已經報出,應當調整批準年度有關項目的年初數。調整增加的利潤分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記“盈余公積”、“應付股利”等賬戶;調整減少的利潤分配,作相反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