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分配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投資者協議等,對企業當年可供分配利潤指定其特定用途和分配給投資者的行為。利潤分配的過程和結果不僅關系到每個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且還關系到企業的未來發展。
(一)利潤分配的順序
企業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應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利潤分配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企業在利潤分配前,應根據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
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其他轉入的金額(如盈余公積彌補的虧損)等項目,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即:可供分配的利潤=凈利潤(或虧損)+年初未分配利潤 -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其他轉入的金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累計虧損),則不能進行后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數(即累計盈利),則可進行后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應當按照當年凈利潤(抵減年初累計虧損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超過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凈利潤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積后,形成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即: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提取的盈余公積
企業可采用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財產股利等形式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