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結賬的流程
1、將本期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全部登記入賬,并保證其正確性。
2、根據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調整有關賬項,合理確定本期應計的收入和應計的費用。
(1)應計收入和應計費用的調整。(后收后付)
應計收入是指本期已經發生且符合收入確定標準,但尚未收到相應款項的商品或勞務。
應計費用是指那些已在本期發生、因款項未付而未登記入賬的費用。如租用房屋但尚未支付的租金,應付未付的借款利息等。
(2)收入分攤和成本分攤的調整。(先收先付)
收入分攤是指企業已經收取有關款項,但尚未完成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需在期末按本期已完成的比例,分攤確認本期已實現收入的金額,并調整以前預收款時形成的負債。
成本分攤是指企業的支出已經發生,能使若干個會計期間受益,為正確計算各個會計期間的盈虧,將這些支出在其受益期間進行分配。
3、將損益類科目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平所有損益類科目。
企業結賬的方法
(1)開始結賬前應在本會計期間最后一筆業務下劃一單線,從摘要欄劃至余額欄分位為止。應在結賬線下摘要欄內填寫“本月合計”、“本季合計”、“本年累計”,從日期欄劃一條通欄線,以示結賬結束和將上下兩個不同的會計期間分隔開。月結線劃通欄單線;年結線劃通欄雙線,以示封賬。結賬線一般劃紅線。年末如有余額,在年結線下摘要欄內填寫“結轉下年”,發生額、余額均不填寫;如無余額,空置不填。
(2)全月只發生一筆業務的賬戶,不結計本月合計數,只要在這一筆業務下劃一條通欄單線,以示與下月業務分開。但如果為年結,仍然要劃通欄雙線;如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仍應按結計本年累計的方法,上下劃線。
(3)全月最后一筆賬都應結計余額并注明借或貸,無余額的應在余額欄內用“0”表示,并在“借或貸”欄填“平”。
(4)實際工作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都應結計本月合計、本年累計。
結賬時,如果余額出現負數,可以在余額欄用紅字登記,但如果余額欄前有余額方向,“借或貸”則應用藍黑墨水書寫,不能使用紅色墨水。
企業年終結賬:收入的會計確認
企業在年終結賬時,收入方面應注重以下兩個方面。
正常銷售行為
此種銷售行為會計上一般應遵從配比原則,采用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注重收入確認的條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或“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經濟業務,應該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而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屬于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或“資本公積”科目。
但要注重會計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稅法中包含的收入內容比會計規定更寬泛,所以,企業年終結賬時應注重:對于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銷售行為,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與應收金額的差額,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并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用”。而稅法上規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當然,假如一次性開具了發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此種處理稅法并不認可,所以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還有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會計上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而稅法上則將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作為價外收入與銷售商品一起作為銷售收入計繳稅金。此外,由于稅法和會計所依據的角度不同,價外費用在會計中沒有逐一介紹其應該計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按其性質分別計入相關科目即可。但稅法上講,不論其計入什么科目,都要計算銷項稅額。
非正常銷售行為
1.視同銷售。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治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對于存貨的視同銷售,新舊準則有著明顯區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對于存貨的視同銷售,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不像舊準則那樣按賬面價值結轉。所以,在新準則下,對于存貨的視同銷售,與稅務處理不再有財稅差異,匯算清繳時無需作納稅調整。
例A、B兩家公司進行非貨幣性交換。A公司以產成品甲換取B公司乙原料作為生產材料,B公司支付補價0.1萬元。假如增值稅率17%,不考慮其他稅費,產成品甲計提減值預備800元。
A公司會計處理:結轉收入:
借:原材料12400.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040
銀行存款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210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換損益230.77.
A公司應確認的交易收益=補價-×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交的相關稅費=1000-1000/13000×10000-1000/13000×0=230.77。
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在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時,不再考慮增值稅。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9200
存貨跌價預備800
貸:庫存商品10000.
申表列示如下:第1行銷售收入13000元,第5行其他收入230.77元,第7行銷售成本9200元,第15行納稅調減額800元。
2.包裝物押金收入。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等,對于企業出租、出借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的“逾期”,會計上以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為限,稅法上以超過1年為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經稅務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對納稅人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及所得稅的問題,現行稅法作了明確規定,其會計處理也應按稅法規定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例如,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適用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3.賒銷。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納稅人在發出產品時按發出產品的實際成本借“發出商品”,貸“產成品”;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按應收款額確認收入和增值稅額,借“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按照應確認的銷售收入,貸“主營業務收入”等,按照規定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同時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必然會采用賒銷的形式,有時發貨、確認收入是跨期的,這種情況的出現對財務核算、產成品治理、經營者的效益考核、稅務處理等許多方面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收入確認的問題。在會計上一般按收入確認的條件確認銷售收入,稅法上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確認銷售收入。庫存賬和財務賬相符問題。采用賒銷,財務上不能確認收入,但是年終庫存賬和財務賬要符合,會計上需做借“發出商品”,貸“產成品”。財務核算與稅法上的沖突。稅法上基本上是以票管稅,開了多少發票,得繳納多少稅。所以,假如賒銷方式下,產品出庫時馬上把發票開給客戶,這時候便不再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了,而是以開票金額繳稅。
4.關于廢品銷售收入。第一,廢品假如是非生產性廢品作“營業外收入”,假如是生產中產生的廢品作“其他業務收入”;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只有在處于非正常損失的情況下才做進項稅轉出處理,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其范圍主要包括自然災難損失、因治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所以廢品銷售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第三,分清原因,假如是非常災難造成的,計算出成本后扣除責任賠償和殘值后做營業外支出。假如屬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品或不合格品,廢品的成本扣除殘值后由產成品成本負擔。假如成本項目中不設“廢品損失”項目,出現廢品時,只要將廢品的殘料轉出即可。
5.下腳料的會計處理。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經常會產生下腳料,有些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數量較大,出售時可收回的金額較高。對這種下腳料的會計處理,應在下腳料回收時按預計可收回金額辦理材料的入庫手續,沖減生產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在銷售時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
辦理下腳料回收或期末辦理退庫時:
借:原材料——下腳料
貸:生產成本——直接材料。
出售時:
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結轉: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下腳料。
當然,假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非常少,可收回金額不大,根據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企業也可簡化處理,不辦理退庫沖減成本,只是在出售時確認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