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實行獨立核算的大中型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企業都需要設置具體的工作崗位;其他情況的企業可以聘請經批準有權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目前,我國財務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核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財務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正確區分會計工作同出納工作是把握工作重點,切實做好會計工作的前提。
此外,在會計信息系統的普及之下,電算化崗位設置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