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齡30周歲以下(1986年8月1日后出生),身體健康,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4.大學生村干部需任職滿兩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仍在現職崗位工作;對于沒有教師資格證的,招考通過后報考教師資格,取得相應教師資格證的辦理聘用手續。2017年年底之前未能取得教師資格證的,不再聘用。
5.其余符合報考崗位條件者,均需取得小學及以上教師資格,且教師資格任教學科與申請崗位學科一致或相近。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4.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5.法律規定不得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6.其他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