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主要有兩種: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的招標發包,主要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對于不適于招標發包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資質的要求。
二、提倡實行工程總承包
《建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建設工程的總承包方式按承包內容的不同,分為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是我國常見且較為傳統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僅承攬了施工(或勘查、設計)任務;而工程總承包,則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發包單位(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我國目前提倡的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設計一施工總承包(D—B)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三、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和指定采購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設單位(發包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容易導致以下弊端的產生:
1肢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由于肢解發包存在上述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
《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對于承包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有權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如果發包單位指定承包商采購,將構成違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如果由于發包單位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單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