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承包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三、禁止轉包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是將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