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圍
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按委托收款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不同,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三)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的事項
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項
1.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2.商業匯票異地委托收款可匡算郵程,在票據到期日前辦理;
3.委托收取異地發行、兌付債券款項的,應在債券到期日才能辦理。
4.在同城范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依據國務院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定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