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事情得以政黨舉行的前提條件和重要環節。《會計法》對原始憑證的填制或取得、審核、更正作出了明白劃定:
(一)原始憑證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事情的環節。
關于原始憑證的法律劃定
《會計法》對此劃定:辦理《會計法》第十條劃定的經濟業務事變的單元和職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這一劃定體現了兩層含義:
一是辦理經濟業務事變時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致使會計核算無法連續舉行的,即是違法舉動;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及時交送會計機構,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沒有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延誤解計核算及時舉行的,也是違法舉動。
(二)原始憑證的審核
對原始憑證舉行審核,是確保會計資料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的重要職責。
《會計法》對審核原始憑證劃定包羅:
一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定職責。
二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審核原始憑證該當根據國度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劃定舉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序、要求,該當由國度統一的會計制度劃定,會計機構、會計職員該當據此執行。
三是會計機構、會計職員對不真實、不正當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禁絕備、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包辦職員根據國度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劃定舉行更正、增補。從而既明白了會計機構、會計職員的職責和要求,也明白了單位負責人、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的包辦職員的職責和要求。
上述相干職員該當依法推行職責,保證原始憑證真實、正當、準確、完整。
(三)原始憑證的錯誤更正
為了范例原始憑證的內容,明白相干職員的經濟責任,防備使用原始憑證舉行作弊,《會計法》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改作了明白劃定:
第一,內容更改的原始憑證即為有效憑證,不可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第二,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該當由開具單元重開或更正,更正事情必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元舉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元印章;重新開具原始憑證當然也該當由原始憑證開具單元舉行。
第三,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元重新開具。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應經濟業務事變環境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意更改,容易產生作弊,不利于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
第四,原始憑證開具單元該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付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