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記賬核算;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真實、序時逐筆記賬核算;納稅人所使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方面的規定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必須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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