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前款規定的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為抵押人,稅務機關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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