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因意外災害毀損庫存原材料一批。假設該批原材料實際成本為10000元,收回殘料價值1000元。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請問對于這批損壞的原材料,我公司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企業因意外災害毀損庫存原材料一批,這種財產損失不屬于企業運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財產損失,因此歸入營業外支出。該批毀損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損失凈額=10000×(1+17%)―1000―5000=5700(元)。涉及到的分錄為:
批準處理前,先結轉原材料: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1700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同意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后再以支出的形式沖銷利潤:
借:原材料 1000(能收回的殘料)
其他應收款 5000 (能獲得的賠付)
營業外支出 5700(不能獲得補償的部分沖銷利潤)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