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是企業財務人員一年中最繁忙的時候,不但要清查資產、核實債務,而且要對賬、結賬一直到最后編制財務分析報告。在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需要企業財務人員重點關注的問題,比如涉稅事項的調整等。
一、檢查當年的稅費繳納情況
年終時,企業應對當年的各項稅費做一個總的分析,再計算一下當年的稅負情況,然后與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稅負作一個比較,根據稅務機關規定的稅負率進行適當調整。這是因為稅務機關的稽查選案,往往從年度稅負率異常的企業中甄選,所以企業要在年終總體計算一下自己的稅務情況。如果異常,請及時作相應的稅收調整。如計算企業增值稅稅負率,計算公式為:企業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當期各月“應納稅額”累計數÷當期“應稅銷售額”累計數,月“應納稅額”即為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納稅額合計數。月“應稅銷售額”=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還可以用以下公式計算:
某時期增值稅“稅負率”={當期各月[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上期留抵稅額]累計數+當期簡易征收辦法應納稅額累計數-當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累計數}÷當期“應稅銷售額”累計數;或={當期[銷項稅額累計數-(進項稅額累計數-進項稅額轉出累計數)-期初留抵稅額+期末留抵稅額]+當期簡易征收辦法應納稅額累計數-當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累計數}÷當期“應稅銷售額”累計數。
注:上面[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上期留抵稅額≥0(無負數,負數實為期末留抵稅額),即與申報表中“按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計算口徑一致。
二、避免已發生的成本費用跨年列支
企業在年底結賬前應對待攤費用項目進行清理,防止公司已發生的成本費用遺漏和跨年度費用入賬的情況。企業盡量避免大額成本費用跨年度入賬。依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入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也就是說成本費用只能在所屬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三、結賬前應注意所得稅扣除項目處理
(一)稅務罰款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倘若企業將稅務罰款進行了稅前扣除,在結賬前應進行調賬,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預提、待攤會計處理企業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來扣除的。對于待攤費用直接按規定攤銷入成本費用,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但預提費用,則要注意符合確定性原則,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預提費用是可以扣除的。對待攤費用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它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稅法規定不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其它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與固定資產盤盈的處理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于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SPAN>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相關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細表”中。
(四)贊助捐贈支出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進一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界定,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職工福利費的處理。
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只屬于財務核算的變動,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即交通、住房、通訊補貼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為“職工福利費”,在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以內稅前扣除。
(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處理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于其稅法上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四、個人借款利息和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處理
個人借款利息和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處理應重點關注:
(一)個人借款的處理如果賬面反映出股東在公司有個人借款和往來余額,應及時要求其作相應的沖賬處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在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要求借款人到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代扣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后,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利息費用支付憑證、個人收取利息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等資料進行賬務處理,憑“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否則將承擔涉稅風險。
(二)關聯方企業借款的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21號,以下簡稱財稅[2008]第121號)規定,除金融業外的其他企業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在2:1之內的關聯方借款實際支付的利息(金融企業為5:1),只要沒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可以據實列支,但如果超過2:1比例之外如無其它證據證明相關交易是符合獨立交易性原則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時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⑴所謂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其中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③其它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⑵財稅[2008]第121號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只要是關聯方公司之間產生了上述債權性投資,如果按獨立交易性原則計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對債權方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稅務機關有權對利息收入作相應的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