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一)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費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三)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四)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