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考條件
(一)資格與條件
1.具有現代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品德高尚,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2.年齡要求:截止2016年6月30日,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出生年月:1986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8年7月1日以前),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1981年7月1日及以后至1998年7月1日以前)。
3.學歷要求:
中學教師職位:應具有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國家計劃內統一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含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承認的國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所學專業應與招聘職位專業一致);
小學教師職位:應具有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國家計劃內統一招收的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含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承認的國外高校大專及以上學歷,體育、音樂、美術專業應與招聘職位專業一致)。
4.教師資格要求:
應具有與報考職位層次、專業相應的教師資格(具有高層次教師資格的,可報考同專業低層次學段)。
(二)報考人員除具備上述資格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
4.報考中學教師職位的,所報專業需與畢業證顯示專業一致;報考小學教師職位的,體育、音樂、美術專業需與畢業證顯示專業一致(具體目錄詳見附件7);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受到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2.曾被開除公職、開除學籍的;
3.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4.有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等不良信用記錄的;
5.曾在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人員5年內不得參加本省內各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
6.現役軍人;
7.其它不符合應聘資格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