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在成績合格的同崗位應聘者中,按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人選:
1.應聘者放棄資格審核、體檢、考察、聘(雇)用,或資格審核、體檢、考察不合格的;
2.擬聘(雇)用人選公示結果影響聘(雇)用的;
3.聘(雇)用人選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內報到的;
4.聘(雇)用人選在試用期滿后考核不合格的。
是否遞補人選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并書面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如應聘者在應聘過程中,被機關錄用為公務員的,須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參加事業單位職員或機關雇員的應聘,用人單位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