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門:
現將《溫州大學甌江學院人事代理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予以傳達,并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題詞:人事代理管理辦法通知
溫州大學甌江學院辦公室2009年9月8日印發
溫州大學甌江學院人事代理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學院的發展需要,保證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保障學院和學院人事代理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學院人事代理人員管理,根據國家關于獨立學院的有關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實行人事代理的崗位
甌江學院人事代理人員是指學院聘用的非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分教師系列、行政管理系列和教輔系列。人事代理人員主要從事行政管理、思政、教學、教輔等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內容
1、管理人事檔案;
2、辦理代理人員報到和各類協議的簽訂;
3、辦理代理人員轉正定級、職稱評定等手續;
4、辦理其他與人事代理的有關工作。
三、人事代理人員的聘用條件
1、政治合格,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為人師表,誠實守信,職業道德高尚,創新意識強,具有團結協作精神。
2、愛崗敬業,普通話達標,五官端正,儀表端莊,身體健康,能勝任應聘崗位的工作。
3、應聘教師崗位的必須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管理崗位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國外碩士學位需提交教育部認證書,未經認證的已聘用人員,按照臨聘人員管理辦法執行直至認證材料備齊。
4、從事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并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
四、人事代理人員的招聘程序
1、各用人單位應在學院核定的編制數內每年與人才引進計劃一起向學院人事組織部申報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員招聘計劃,經人事組織部審核后,報學院審定;
2、人事組織部公布招聘信息;
3、應聘人員攜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工作證明、體檢表以及學院規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辦理應聘手續;
4、人事組織部牽頭,用人單位負責按照聘用流程對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資格條件、業務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選拔,確定擬聘人員名單報人事組織部;
5、人事組織部初審后,報院黨政聯席會審核通過,經院長簽字并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6、經校人事處審批同意,公示無異議,擬聘用人員方可辦理調動或畢業生接收手續;
7、學院與人事代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職責和權利;
8、人才代理機構與人事代理人員簽訂《人事代理協議》,確立人事代理關系。
五、勞動關系的建立和解除
1、人事代理人員均實行合同制,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首次合同期限為一年(含試用期六個月),續聘合同期一般為三年。合同終止期一般為學年末。勞動合同書(協議)一式三份,應聘人員、學院人事組織部各執一份,報校人事處備案一份。
2、聘用期內,受聘人員必須參加學院的年度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人員,學院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合同期屆滿前二個月,用人部門須對人事代理人員進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輪聘用的依據。聘期考核優職或稱職者,根據用人部門工作需要,經雙方同意后,可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手續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
4、勞動合同的解除
人事代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人事代理條件或經考核不符合要求者;
(2)人事代理人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崗位被調整或用人部門被撤銷、解散的),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
(4)違反校規校紀或因個人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違反工作規定的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的;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單位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未經請假批準擅自連續離崗10天以上的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損學院、教師形象并造成負面影響行為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事代理人員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學院,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為公務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六、人事代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人事代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所聘崗位職責,接受用人部門管理。
2、人事代理人員在合同期內,如用人部門有違反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而侵害人事代理人員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院有關部門提出調解要求;調解無效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過訴訟解決。
七、人事代理人員在聘用合同期間的待遇
1、人事代理人員的收入由檔案工資、崗位津貼(稅前)和節假日福利三部分組成。檔案工資相當于國家事業單位相同等級人員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的總和,節假日福利按照學院規定發放,崗位津貼根據《溫州大學甌江學院院內津貼分配實施試行辦法》執行。
2、人事代理人員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標準由學院負責辦理,根據規定需個人承擔的保險費用由學院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3、人事代理人員的公積金按照企業職工標準繳納,不享受溫州大學的住房分配政策和公積金住房補貼(即住房貨幣化補貼或新人公積金住房補貼);人事代理人員的住宿由本人自行解決。
4、人事代理人員加入學院工會的享受學院工會會員的福利待遇。
5、合同期內由代理人員本人交納人事檔案管理費。
6、人事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和評審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八、人事代理人員管理
1、學院人事代理人員檔案放在溫州市人才開發服務中心溫州大學工作站,工資、管理、聘任由學院負責。
2、根據“誰用人,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用人部門必須承擔本部門人事代理人員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訓等責任,加強人事代理人員的日常考勤、考核等工作。
3、人事代理人員的工資由院辦公室按標準統一造冊,經院長審批后,由財務部門發放。
4、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原管理辦法終止,未盡事宜由學院人事組織部負責解釋。
更多信息請查看浙江省事業單位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