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州市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為了切實做好招聘高校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管理,現將《臺州市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臺州市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中共臺州市委組織部 臺州市人事局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臺州市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
社區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對招聘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管理,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在農村和社區工作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推進我市和諧社會建設和新農村建設進程,根據市委辦《關于引屠 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實施意見》(臺市委辦[2006]12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招 聘
第一條 選拔招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社區工作,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和就近、就地的原則,通過宣傳,以自愿報名、組織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條 招聘對象為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普通高校畢業生。招聘的基本條件是:政治素質好,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具有敬業奉獻精神,熱愛農村和社區工作,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身體健康。具體對象和條件由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招聘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發布招聘公告;
2、組織報名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3、對資格審查合格人員組織公開考試;
4、按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對象組織體檢;
5、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6、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
7、對公示期滿無異議人員,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審定,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 招聘工作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至9月。由組織部門牽頭,人事部門具體承辦。
第五條 招聘計劃由縣市區根據上級要求和當地實際,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上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
第二章 職位安排
第六條 對招聘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職位。一般安排擔任村黨組織負責人助理、村委會主任助理、經濟合作社社長助理、社區黨組織負責人助理、社區居委會主任助理或團支部書記、文書等職務。
第七條 到農村和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主要職責是:
1、在鎮鄉(街道)和任職村(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村(社區)兩委會開展工作,認真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
2、積極參加鎮鄉(街道)和任職村(社區)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3、協助做好新農村和諧社區建設、遠程教育等相關工作,掌握本村(社區)的基本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積極做好為民服務,幫助群眾發家致富;
4、積極參與中心工作,虛心向鎮鄉(街道)和村(社區)干部學習,向群眾學習,有針對性地開展調研活動,及時向黨委、政府反饋信息,每年完成一個調研課題;
5、每月底向所在村(社區)匯報本月工作情況;每季度向鎮鄉(街道)上報本季度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向縣市區人事部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
6、每年度向所在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委會述職,接受村(社區)組織的評議監督;
7、完成鎮鄉(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和村(社區)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管理與培養
第八條 招聘的高校畢業生,由所在鎮鄉(街道)實行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合同期一般為三年。在合同期內,高校畢業生可另行擇業,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滿報,根據雙方意愿確定終止或續簽合同。
第九條 招聘的高校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鄉(街道)可解除合同;
1、散布有損黨和政府聲譽的言論;
2、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3、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4、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5、參與或支持賭博、迷信等活動;
6、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8、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
9、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條 招聘的高校畢業生應嚴格遵守村、社區考核制度。因事、因病需請假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三天以內,由村、社區負責人審批;超過三天的,由所在鎮鄉(街道)審批。假期結束,應及時銷假。
第十一條 對招聘的高校畢業生,必須確保崗位在村(社區)、工作在村(社區),鎮鄉(街道)不得將其調、借離村、社區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對招聘的高校結業生應開展上崗培訓,上崗培訓要集中進行,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周。培訓重點是黨的方針政策及與農村、社區有關的基本知識和基層工作方法。
第十三條 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培訓教育原則,有計劃地對招聘的高校畢業生開展必要的法律、法規及更新知識等培訓,要經常性開展黨紀政紀、廉潔自律、規章制度、村級組織規程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四條 鎮鄉(街道)聯村(社區)干部與招聘的高校畢業生結對,開展“一對一”傳幫帶。
第十五條 所在鎮鄉(街道)和村(社區)主要負責人要開展定期約談、談心談話等方式加強與到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聯系,及時了解掌握思想動態、工作情況、困難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對在村和社區工作一定年限的優秀高校畢業生,要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工作,把他們及時吸收到黨內來,對于已進入村和社區領導班子的高校畢業生,要鼓勵和支持他們安心基層工作,妥善解決好他們的后顧之憂,并加大培養力度,使其成為鄉、鎮、街道領導班子的后備力量。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應結合實際,組織鎮鄉(街道)對招聘的高校畢業生進行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八條 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的程序一般為個人總結、村(居)民測評、村(社區)兩委意見、鎮鄉(街道)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優秀比例一般掌握在10%左右。
考核結果由鎮鄉(街道)以書面形式報縣市區人事部門備案,并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第二十一條 優秀等次的標準:
1、政治觀念強。能夠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創新,團結同志,忠于職守,廉潔勤政;
2、工作能力強。工作思想清晰,完成年度責任目標以及臨時性任務,所負責的各項工作處于所在鎮鄉(街道)領先地位,為本村(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出謀劃策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和經營管理才能,在帶領群眾共同致富和發展集體經濟成績顯著;
4、團結意識強。注重維護班子團結,大局觀念強,善于同班子成員協調配合,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好;
5、群眾觀念強。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積極為群眾辦實事、好事,群眾滿意率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10天以上(含10天)不參與村里工作的;
2、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
3、參與農村(社區)家庭宗派矛盾糾紛,影響班子團結、社會穩定的;
4、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30%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職或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發生,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個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嚴重后果或發生與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為,在群眾中喪失威信的;
6、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7、違反黨紀政紀,受到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8、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 招聘的高校畢業生的年總體收入按臺市委辦[2006]127號文件規定執行。具體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表現較好、考核優秀的高校畢業生,可通過一定形式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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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人才【2008】6號村官管理辦法》來源于臨海市人才網,最近更新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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