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生活制度
一、生活制度的意義
托幼園所的生活制度,指按科學的依據把幼兒每日在園內的主要活動,如入園、進餐、睡眠、游戲、戶外活動、教育活動、離園等在時間和順序上合理地固定下來,并形成一種制度。
托幼園所制定并實施合理的生活制度,可以使嬰幼兒在園內的生活既豐富多彩又有規律性,勞逸結合,動靜交替;這不僅有利于嬰幼兒的生長發育和健康,而且還有助于培養嬰幼兒有規律的生活習慣,同時,也為保教人員順利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條件。
二、制定生活制度的依據
托幼園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時,必須綜合地考慮與之有關的各種因素,制定出既切合本園實際情況又符合幼兒發展特點的合理的生活制度。一般來說,在制定生活制度時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一)嬰幼兒的年齡特點
嬰幼兒期是生長發育十分迅速的時期,托幼園所的生活制度必須首先滿足幼兒生長發育的需要,因此,在制定生活制度時,應合理地安排嬰幼兒的進餐時間,保證嬰幼兒有充足的睡眠以及戶外活動的時間。
為此,托幼園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時,應考慮到不同性質的活動輪換進行,做到勞逸結合、動靜交替,例如:在教育活動之后,可以安排幼兒自由的游戲活動;在室內較安靜的活動之后,可以讓幼兒到戶外進行體育活動等,這樣,便可以使幼兒大腦皮層各機能區的神經細胞以及身體的各器官系統既能得到充分的調動和鍛煉,又能得到輪流的、充分的休息,從而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的發展。
(三)地區特點以及季節變化
我國地域遼闊,具有較大的南北氣候差異以及東西時間差異,各園所應根據本地區的具體地理特征以及本園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生活制度。同時,在制定生活制度時,還應考慮到不同季節的特點,對生活制度中的部分環節進行適當的調整。例如,夏季晝長夜短,幼兒入園的時間可適當提前,寄宿制幼兒園早晨起床的時間也可以適當提前,而幼兒晚上睡覺的時間也可以適當推遲,為了保證幼兒每天有足夠的睡眠時間,中午可適當地延長幼兒午睡的時間等。必要的話,托幼園所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制定出不同季節的生活制度。
(四)家長的需要
幼兒的年齡特點決定了幼兒人園以及離園都必須由家長親自接送,因此,托幼園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時,還應該考慮幼兒家長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更好地為家長服務。例如,幼兒入園的時間,可以根據家長的需要適當地提前,而離園的時間也可以適當地推遲;托幼園所為幼兒提供的膳食,可以由一餐兩點增加到三餐一點或三餐兩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