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著作權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著作權法律關系得以發生的法律事實構成。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著作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就特定作品而產生的權利。沒有作品,就沒有著作權,脫離具體作品的著作權是不存在的。
在我國,著作權即版權。在國際上,與著作權概念相近的還有法國法所用的“作者權”(droit de auteur)。從邏輯學的角度看,著作權、版權與作者權之內涵是基本相同的。
我國使用的“著作權”一詞,是清朝立法者從日本引入的,《大清著作權律》中使用的就是“著作權”。從本源角度看,著作權體系更接近于作者權體系,而與版權體系有一定的距離。當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起草《著作權法》時,雖然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意見,但立法者最后以折中方式協調了兩者的分歧,即將法律名稱定為“著作權法”,并在第56條規定“版權與著作權系同義語”。
第二節 著作權的取得
從歷史上看,各國立法在規定取得著作權所需的條件上并不統一,有些規定甚至迥然不同。就著作權取得條件的性質而言,可分為實質性條件和形式性條件兩種。
一、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性條件
所謂實質性條件,是指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唯一的法律事實。綜觀各國的法律,著作權取得的實質條件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無論這種形式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局部,也不論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的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取得著作權,依法受保護。另一種是除了具備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在未被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以前,就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外。我國的著作權法采用了前一種標準,即口述等類作品均可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就是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性條件。著作權的產生,是指因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著作權法律關系主體取得具體民事權利和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也就是說,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得著作權法律關系從無到有。這里所謂的“法律事實”,是指創作作品的事實行為。所以說,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性條件就是“作品創作完成”。“作品創作完成”,不僅僅指整部作品的創作已全部完工,還指作品的局部的創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構思已經完整地以某種形式表達出來了,即使這只是他全部構思的一個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組成部分),也應視為作品在一定階段上的完成。
1.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是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依法產生的權利,著作權法通過保護作品不受侵犯來實現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促進作品創作與傳播的目的。對于作品的含義,多數國家采取立法解釋,我國也不例外。因此,界定作品的含義及范圍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內容。
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多種多樣,并非所有的成果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大體上說,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作品應當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②作品應具有獨創性;③作品應當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2.作品的分類
關于作品的分類,通常是根據作品的不同創作方式而進行的分類。作品的創作方式隨著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發展不斷增加,伴隨著新技術的出現,新的作品創作形式又在產生,作品的種類不斷增加。自1709年《安娜法令》頒布以來,作品的種類,已由文字作品和書面形式的美術、音樂作品,擴展到攝影、電影、電視、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
各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并不一致。TRIPs協議只是對要求成員必須保護的作品作了規定,并未要求各成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完全一致。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種類,主要是本國認為需要保護的作品種類和各國參加的著作權國際公約要求保護的作品種類。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主要有9類:
第一類,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表現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的范圍極為廣泛,不僅包括小說、詩歌、散文、論文和科學、教育、技術專著、工具書等傳統的文字作品,還包括廣告用語、專業詞匯、菜譜等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最為普遍、數量最多,運用最廣泛的一類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