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專利權與專利法概述
一、專利權概述
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行政機關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在單位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內的專有權。
專利權屬于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知識產權的一般特征,如地域性、時間性、獨占性等。除此之外,專利權還具有以下的特征:
1.專利權客體的公開性。專利申請人要取得專利,必須運用專利申請文件申請專利,公開其發明創造,其范圍和程度必須達到《專利法》規定的要求。可見,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是取得專利權的前提。這樣做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可以此達到對新技術的傳播與利用的目的;其二是可將發明創造公之于眾,使社會公眾有提出異議的可能性,從而確保專利權的獲得符合法定條件。
2.專利權必須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授予。一項發明創造在完成之后,雖然確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條件,但這并不說明發明人或設計人對它已具備了專利權,只有經由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被批準授予專利權,才能使該發明創造受到法律的保護,上升為法定權利。
3.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專利權的排他性有兩個方面表現:一方面表現為專利權人對其發明、設計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等的專有權,排斥他人非法使用該項專利;另一方面表現為這種排他性是一種獨占性的權利,即對同一項發明、設計,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申請專利,在“先申請原則”下則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人,且在保護期內,其他申請人不可能因申請而獲得該項發明、設計的專利權。
二、專利法概述
專利法,是指由國家制定、調整因確認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和因發明創造的利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專利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是圍繞著因發明創造這種特定的智力成果而引起的法律關系,一般包括以下四類:
1.因確認發明創造所有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可以說,整個知識產權法都是圍繞著專利權的獲得與保護等問題而展開的,并將其作為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成為專利法必須予以解決的首要問題,所以,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就成為專利法所要調整的第一大類問題。
2.因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專利權是一種遵循法定授予程序方可獲得的權利,故專利權的獲得,須經由法定的程序將之確認下來,并向社會公告,某項發明創造是某人的專利,不可侵犯。在國家專利機關確認并公開專利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亦屬專利法調整的范圍。
3.因利用發明創造專利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獲取發明創造專利的目的就在于利用,在于將精神上的財富轉變為物質上的財富。專利權人可自己實施或者允許他人實施,還可以將其轉讓給他人,并從中獲得利益。在利用專利的過程中,必然會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允許人與被允許人之間產生一定的社會關系,這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也是專利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
4.因保護專利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法律確認、授予任何一項權利的目的就在于保護這一權利,專利法不僅僅是確定專利權的歸屬、授予、利用,更為重要的目的在于保護這一權利。為了確保專利權人真正獨占地享有對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專利法亦將因保護專利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納入調整范圍,切實保證專利權人應有的種種權利。
第二節 專利權的對象
一、發明
發明是專利權的主要客體,也是各國專利法都給予保護的對象。從詞義上看,發明是指科技開發者依據自然規律或規則,運用自己的資金和智力創造出來的新技術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01版)第2條第1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此項規定可知,發明是一種技術方案。
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有兩種,即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改進發明”本身并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發明,它要么是產品發明,要么是方法發明。
產品發明(包括物質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關于名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的技術方案。如電子計算機、超導材料和人造衛星的發明等。
方法發明是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如漢字輸入方法、無鉛汽油的提煉方法等。
二、實用新型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01版)第2條第2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論是否新穎實用)都不屬于實用新型的范圍;(2)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只能是具有立體形狀、構造的產品,不能是氣態產品、液態產品,也不能是粉末狀、糊狀、顆粒狀的固態產品;(3)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在工業上應用;(4)作為實用新型對象的產品必須是可自由移動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動的物品。當然,一件物品本來是可自由移動的,后來被人們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動的物品上,這樣的物品仍然可以作為實用新型專利的對象。
所謂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的外部立體表現形式,且具有相當的體積。所謂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機結合或聯結。產品的形狀、構造的組合,也是可以獲得實用新型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