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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財經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復試錄取辦法(2015年4月第六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學?!百|量優先,內涵發展”的戰略主題,進一步落實導師責任制,以教育部、四川省招考委的文件精神為指導,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和按需招生”的方針,確保復試錄取工作公平、公開、公正,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西南財經大學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須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復試錄取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全面監督和指導學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劃定分數線、下達各培養單位招生計劃、審核錄取結果。
第四條 各培養單位成立院級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復試、錄取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結果的審核。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規模,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結合各培養單位的辦學資源、科研現狀、教學質量等3個一級指標和學位授權點數、重點學科、人才隊伍、學科排名、學術論文、學術著作、科研課題、科研獲獎、教學成果、學生獲獎、生源質量、畢業生數等12個二級指標,以及學科發展需求等計算確定各培養單位的招生計劃。
第六條 各培養單位在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內合理劃定各專業和導師招生計劃數。劃定時應以人才和科研為導向,綜合考慮當年招生簡章公布的計劃、學科發展需求和生源狀況。
第四章 復 試
第七條 復試由各培養單位組織,包括面試、科研評審、導師評價和思想政治素質考核四個部分。
第八條 面試部分滿分為100分。主要考查考生專業知識水平、創新能力、培養潛質和外語水平。
各培養單位應按專業成立面試小組,每組由5名專家和1名記錄員組成。導師須參加報考本人考生的面試。
面試程序要規范,要有現場記錄、評語和成績。面試小組要對面試結果負責。
第九條 科研評審部分滿分為100分。通過對考生提交的科研成果進行評價,考查考生的科研水平和研究能力。各培養單位應組織專家按照《西南財經大學博士生入學考試科研評審細則》的規定進行評審。
導師不得參加報考本人考生的科研評審。
第十條 導師評價部分滿分為100分。由考生所報考導師獨立負責,應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包括科研計劃書、已發表論文、學術能力、培養潛質等。
第十一條 思想政治素質考核不計成績,只評價合格與否。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態度、學習(工作)態度、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培養單位應組織專人與考生進行面談,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記錄并做出評價。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二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劃定各專業合格分數線。
碩博連讀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單獨劃定合格分數線。
第十三條 錄取應遵守以下原則:
1. 在合格生源中,依照考生的綜合成績按專業排序,擇優錄??;
2. 每位導師錄取的考生總數不得超過3名,其中公開招考的考生不得超過2名;
3. 碩博連讀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單獨排名,計劃單列,從高分到低分錄??;
4. 有合格生源的專業,原則上不得停招;
5. 須嚴格控制錄取結構。根據考生報名時填報的攻讀類型,全脫產和在職分別排序,分類錄取。錄取在職攻讀考生的比例不得超過下達計劃的20%。
第十四條 綜合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
初試成績=(初試總分÷3)×50%
復試成績=面試成績(含外語測試)×20%+科研評審成績×20%+導師評價成績×10%
第十五條 以下情況不予錄?。?/P>
1. 思想政治素質考核不合格;
2. 加試科目成績未達到60分;
3. 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
4. 應屆碩士畢業生在入學時未能取得國家承認的碩士學位證。
第十六條 各培養單位招生領導小組須認真檢查審核各專業錄取情況。錄取名單須經本單位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后上報學校。
第六章 調劑與破格
第十七條 因報考導師招生計劃的限制而無法錄取的上線考生可以申請調劑。碩博連讀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優先調劑。
第十八條 培養單位應在復試后向所有符合調劑條件的考生告知調劑信息,考生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培養單位提交《調劑申請表》。
第十九條 不得跨門類或跨培養單位進行調劑。
第二十條 破格錄取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1. 無合格生源或合格生源不足;
2. 報考攻讀方式須為全脫產(博士研究生創新培養項目除外),綜合成績名列前茅,單科成績不低于合格分數線5分,確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3. 破格人數不得超過招生計劃的3%;
4. 經培養單位集體討論通過,理由充分,并由本單位招生領導小組出具書面說明;
5. 考生須提供翔實的業績和科研材料。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擬錄取為全脫產的考生,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將檔案轉入學校。未按規定辦理檔案調轉手續和檔案審查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不予發放錄取通知書或取消其擬錄取資格。
第二十二條 考生須按規定進行體檢。學校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2】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體檢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培養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在網站開辟專欄進行信息公開,并做好錄取的解釋工作,對于考生的信訪問題要及時、妥善答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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