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成“十一五”提出的環保目標,我們就必須改變目前無償或廉價的環境使用制度,推進環境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努力構建環境保護機制。
第一,要進一步通過立法明確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使之成為我國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本原則。當前,我們要以《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為政策依據,認真總結淮河等重點流域和電力等行業“總量控制”的實施情況,力爭盡快出臺總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辦法及配套政策。
第二,要改變排污許可證的行政授予方式,通過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逐步實現排污權有償出讓。(一)要擴大污染物許可證管理的范圍,不僅對污水、二氧化硫等重點污染物,對所有污染物的排污行為,均要實行許可證管理;(二)要改變許可證的行政授予方式,采取招標、拍賣或政府定價等方式有償出讓;(三)政府有償出讓排污權給企業,要形成排污權的一級市場。政府必須根據每一個時期經濟發展和環境容量現狀,合理出售排污權,通過一級市場實施對環境容量的宏觀調控。
第三,要認真總結排污權交易試點經驗,擴大試點范圍。為推動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們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制定有關配套辦法和政策,建立排污權交易的法律體系;二是通過立法等手段,加快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制止濫用和非法轉讓排污權,杜絕蓄意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的買賣行為,要對超標排污進行嚴厲處罰,通過這些措施確保排污權在二級市場上能夠正常交易;三是政府可以通過組建專業的排污權中介機構,建立相關的信息網絡系統等措施,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降低排污權交易費用。此外,政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積極減少排放、積極出售排污權的企業從資金、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業破產或被兼并,政府應該鼓勵排污權作為企業資產進入破產或兼并程序。
第四,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加強環境監測、環境標準、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為環境有償使用提供保障措施和制度環境。(一)要建立健全環境法規和標準體系。當前,應盡快開展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工作,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行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技術標準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使環境標準和環保目標相銜接;(二)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三)要加強監管和執法能力建設。
環境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涉及的主要是政府和企業之間利益的調整,所以財政收入政策、支出政策、稅費政策等財政政策的調整和改革是該項改革的重要內容。為盡快推進改革,必須加大財政政策改革力度,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進一步推進環境保護新機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