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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選擇“戶口”是否遷入學校
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新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愿,自主選擇戶口遷入或不遷入錄取院校。本校錄取學生遷入的戶口,桂林市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是將其作為“臨時集體戶”來管理的,在校就讀期間戶口不能作任何變動和主項目(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別、身份證號碼)的變更,畢業或中途出現退學、被開除、肄(結)業等情況時,戶籍關系必須遷往就業單位或遷回原籍(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二、“戶口”遷入學校的按以下要求辦理落戶
(一)提交落戶資料
入學新生戶口遷入學校,請提交以下資料辦理落戶:
1.生源地為桂林市外的同學交驗《戶口遷移證》,遷移證上遷移地址為:
(1)屏風校區報到的同學請遷往:桂林市七星區建干路12號,桂林理工大學;
(2)雁山校區報到的同學請遷往:桂林市雁山區雁山街319號,桂林理工大學;
生源地為桂林市(含十二縣)的同學,若本人需要將戶口遷入學校的,交戶口本(冊)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2.《錄取通知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張二代身份證照片(注:照片必須為身份證照片,否則不能落戶)。
4.提供學生身高、血型、父母姓名及聯系電話
(二)注意檢查《戶口遷移證》內容是否完整
1.“遷移證”必須加蓋遷出地派出所公章;
2.“遷移證”上的姓名、曾用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身份證號碼、原住址等主要內容,字跡必須清晰可辨,不得缺項漏填;
3.“遷移證”上的姓名必須與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4.“遷移證”上出生日期必須用公歷填寫,并與身份證上出生日期字段完全一致;
5.籍貫與出生地填寫應具體到省、市、(縣);
6.“遷移證”上的空白處,不能以劃線表示,必須采用加蓋“以下空白”印戳標注空白處;
7.年滿16歲的公民,原則上應當在當地辦理二代身份證,如果是已辦未發或未辦的,“遷移證”上應當注明“已辦證未發”或“已編號未辦證”等字樣或由遷出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否則一律視為“已辦身份證”;
8.不接收手寫“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
9.“遷移證”上任何內容不能出現涂改,否則無效。
(三)及時辦理落戶手續
《戶口遷移證》交驗時間為入學報到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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