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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學廳〔2013〕8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2014〕5號),為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力度,提高南昌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招生質量,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熱愛科學、勇于創新、全面發展,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推薦免試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畢業生,確認其免試資格,由招生單位(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接收的選拔方式。它是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本暫行辦法所稱免試是指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推薦是指按規定對本校優秀應屆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接收是指招生單位對報考本單位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的復試和錄取。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推薦免試生,是經我校遴選和確認其免試資格,并通過我?;蛲鈫挝坏膹驮嚭蟊唤邮盏膬炐銘獙帽究飘厴I生。
第四條 推免工作安排在應屆本科畢業生在校的第七學期(五年制的專業為第九學期,下同)進行,業績終算時間為第七學期(或第九學期)開學前(當年9月1日前)。
第二章 遴選原則和條件
第五條 推免生的遴選,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選拔的原則。全面考察被推薦對象的品行、學習成績、學習能力、科研潛力、創新精神、綜合素質及其他專業特長。
第六條 報名條件。參加推免生遴選的申請人必須是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
第七條 必備條件。凡被推薦對象首先必須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和身體狀況等方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品行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2、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潛質;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3、學習成績必備條件
(1)英語成績符合我校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2)學習成績排名不低于本班或本專業前50%
(3)所有課程及格且無重修記錄;
4、積極向上,身心健康,體育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5、畢業時能獲得學士學位。
第八條 學習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各學院學業成績排名前4%)可直接推薦,其他學生根據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從高到低依次推薦。
綜合測評成績的組成:學業成績(60%-70%)+科研及專業表現(20%-30%)+綜合素質(10%)
學業成績:I類通識課、學科基礎課、專業必修課等課程的平均學分績(具體計算范圍由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科研及專業表現:發表論文情況、參與教師科研項目情況、本科生創新實踐項目情況、專業比賽情況等
綜合素質:思想品德、獎懲情況、社會活動情況等
各單位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必須在充分研究、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相關實驗班的成績核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對于有特殊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由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所在學院專題報告,經學校推薦免試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可進行特殊選拔,不受成績排名和綜合排名限制,但其推薦和接收工作必須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規范,結果公開。申請人的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逐級進行公示(見附件:南昌大學破格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實施細則)。
第三章 外校推免生的接收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提倡優勢互補,鼓勵推免生在不同地區、招生單位和學科專業之間交流。各學位點均可接收外校推免生,鼓勵具備推免生資格的外校學生自帶指標(不占我校當年推薦免試生計劃,但占當年的招生計劃)申請和參加我校的遴選接收工作,但必須堅持標準,嚴格審核,確保質量。
申請我校接收的外校推免生均須通過“推免服務系統”進行資格審核確認、報考、錄取以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程序并參加我校統一組織的復試
第四章 推免生工作的組織與流程
第十一條 在校招生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負責全校推免生工作。
第十二條 推免生工作以學院為單位組織實施。各學院須成立院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院推免生的推薦和接收工作。
第十三條 推免生的推薦工作程序如下:
1、發布規章。由研究生院事先公布推薦工作的實施辦法和時間安排等相關信息。
2、個人申請。凡符合推免生遴選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可在規定日期內通過"南昌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申請系統”報名,并向擬報學科專業(碩士點)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的資格證明材料和業績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3、資格初審。各學院應嚴格按照遴選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并對綜合測評成績進行排序,擇優確定推免生的名單,并及時在學院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推免生名單報送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將確定的推免生資格名單上報至“推免服務系統”。
4、具備推免生資格的學生須在“推免服務系統”填寫報考志愿,接收并確認招生單位的復試及待錄取。
第十四條 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程序如下:
接受工作含公布信息、資格驗定、體檢、復試、錄取公示等環節,具體工作按照當年的通知要求進行。
擬錄取的學生名單在“推免服務系統”中公示七天,如無異議,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備案,通過以上程序的學生即取得了推免生的資格。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并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于違規操作或工作失職者,將追究責任,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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