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文件西校〔2014〕412號
關于印發《西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單位:
《西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學校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學
2014年9月16日
西南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西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西校〔2013〕348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與獎勵對象為2014年起錄取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簡稱非在職研究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非在職研究生指人事檔案關系在我校,無就業單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證每周至少5個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時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專業實踐基地從事研究生課程學習及科學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需經費由學校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籌集。
第二章獎勵標準、比例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獎勵標準與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金額為該生當年應交學費額度的100%,符合基本條件的全體非在職博士研究生均有資格享受。
(二)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二個等級,一等獎獎勵金額為該生當年應交學費額度的100%,二等獎獎勵金額為該生當年應交學費額度的50%。一二等獎的獎勵名額各占符合參評條件的全體非在職碩士研究生的50%。
第六條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身心健康;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七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的;
(二)超出基本修業年限內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或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二)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
第九條本碩博精英培養計劃學生、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評選時取得的學籍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獲得碩士學籍的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獲得博士學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條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一條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校領導任組長,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監察處、財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等職能部門以及培養單位代表負責人為成員,統籌領導、協調、監督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掛靠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各培養單位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受理、初步評審等工作。
評審委員會由培養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
第十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注重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學術研究、科研實踐、社會服務等方面的綜合表現。評審委員會應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研究生綜合考評實施細則,并報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備案。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等級以研究生綜合考評成績為依據,綜合考評排名前50%的研究生擬獲一等學業獎學金,后50%的研究生擬獲得二等學業獎學金。
第十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原則,依法依章開展,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
第十五條評審主要程序:
(一)學生申請:學校每年10月集中開展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符合申請條件的研究生準備相關申請材料,經導師同意推薦后在規定時間提交所在的培養單位;
(二)導師推薦:研究生導師對指導的研究生上一學年度綜合表現作出評價,并明確表示是否推薦其參加評選;
(三)培養單位初評:評審委員會對本單位研究生參評材料進行審核與初評,按照本單位綜合考評辦法,對參評研究生的綜合考評成績進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碩士研究生排名公示時應確定其擬獲學業獎學金等級;
(四)學校審定:各培養單位初評結果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辦公室對初評結果進行復審,審核無誤后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最終審定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新入學的非在職碩士研究生第一學年以考生初試及復試綜合成績為依據,評定其所獲學業獎學金的等級。免試推薦研究生第一學年學業獎學金等級由培養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本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四章獎學金發放與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九條研究生出現以下情況,學校可以暫停或終止對其評定發放學業獎學金:
(一)申請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暫停評定,辦理復學手續后予以恢復。休學所處學年已經評定并發放的,復學后在相應學年不再參與評定;
(二)在基本學制內退學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自當學年起停止評定和發放,已獲得的,學校予以追回;
(三)已獲得當學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參評材料作假的,學校追回該生當學年所獲學業獎學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