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校〔2013〕348號
關于印發《西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西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已經學校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學
2013年11月18日
西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改善研究生待遇水平,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獎助學金,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業獎學金、單項獎學金、“三助”崗位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臨時困難補助、專項獎(助)學金等。
第三條研究生獎助學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學校、導師科研資助經費,銀行貸款,以及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籌措的其它資金等構成。
第二章設置
第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撥款設立,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基本學制內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2萬元。符合《西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學校統籌國家撥款設立,用于資助非在職全日制研究生,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含國家12000元,學校3000元),碩士生助學金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學校設置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激勵非在職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非在職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博士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全額學費,其中80%直接發放給研究生,20%在學年結束時根據其考核情況部分或全部發放,所有非在職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該獎項。碩士生學業獎學金設二個等級,一等獎獎勵全額學費,占全部非在職碩士研究生50%;二等獎獎勵半額學費,占全部非在職碩士研究生50%。
第七條研究生單項獎學金。學校設置研究生單項獎學金,表彰獎勵在科研、實踐、服務等某一方面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為學校贏得各種榮譽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全日制研究生。獎勵標準每生2000—4000元。獎項設置為:
1.科技成果獎。獎勵該學年中在理論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作出努力,并取得優秀成果的研究生。成果認定及獎勵標準依照《西南大學研究生優秀科技成果獎勵辦法》執行。
2.學術活動獎。獎勵該學年中在學術論壇、科技競賽等方面踴躍積極、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研究生。每年度評選名額不超過在讀研究生總人數5%。
3.社會實踐與服務獎。獎勵該學年中積極參加校、院組織的社會實踐與服務等活動,并取得較大成績的研究生。每年度評選名額不超過在讀研究生總人數5%。
4.社會工作獎。獎勵在群眾組織、黨團活動、班級工作、社團工作、公益活動中組織管理能力強、投入時間多,取得顯著成績,擔任一屆以上(含一屆)的研究生干部。每年度評選名額不超過在讀研究生總人數10%。
5.文體活動獎。獎勵在文體活動中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獎勵的研究生(個人獎項前六名,團體獎項前三名)。
6.創業成才獎。獎勵在研究生創業就業服務和咨詢活動中表現優秀,在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通過先進的管理方式與社會各界合作并產生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研究生。
7.特殊貢獻獎。獎勵其他為學校、社會作出特別貢獻或贏得重要榮譽的研究生。
第八條“三助”崗位助學金。學校設置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崗位(簡稱“三助”)助學金,按崗位發放酬金。三助崗位酬金標準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其中助教、助管崗位由學校按需設置,當年助教、助管崗位數按全日制研究生數10%—15%確定,酬金由學校和設崗單位共同承擔;助研崗位由研究生導師或科研團隊設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崗位數按照博士研究生導師招生數全額設定并在招生錄取時予以確認,酬金由導師承擔,碩士研究生助研崗位數由碩士研究生導師或科研團隊按需設定,酬金由設崗導師或科研團隊承擔。
第九條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為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經濟困難研究生可按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6000元。
第十條臨時困難補助。學校每年設立專項經費作為臨時困難補助,對因突發性事件出現經濟困難的研究生給予臨時性困難補助。臨時性困難補助標準每生每次200—1000元。
第十一條專項獎(助)學金。由企業、社會團體(個人)或培養單位捐資設置。獎助研究生的條件在體現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精神前提下,由學校與捐贈單位或個人商定。
第三章評定與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養工作的領導任組長,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監察處、財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等職能部門以及培養單位代表的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全校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具體負責全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需要針對各類研究生獎助學金分別制定相關評定及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各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工作組,設立評審委員會,制定本單位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實施細則,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并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獲得研究生獎助學金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銳意進取,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和論文等成果撰寫、發表工作。
第十六條獎助學金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導師推薦、培養單位初評、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研究生獎助學金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學年評定一次,各培養單位按要求評選、公示并上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交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八條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獎助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獎助學金。
第十九條對獎助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培養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非在職研究生指人事檔案關系在我校,無就業單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證每周至少5個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時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專業實踐基地從事研究生課程學習及科學研究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