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初中學校:
為切實做好2016年全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據《河南省教育廳關于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豫教基二〔2016〕60號)、《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393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縣普通高中招生報名資格審核認定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享受加分照顧學生的資格審核
(一)享受加分照顧的對象及分值
1.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少數民族學校的,照顧10分錄取;報考其它學校的,照顧5分錄取);
2.歸僑、僑眷考生和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子女(照顧10分錄取);
3.軍人子女考生(駐豫武警部隊子女考生)(1)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人子女;(2)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3)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4)烈士子女(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5)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6)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7)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9)駐一般地區部隊軍人子女(照顧15分錄取);
以上各類軍人均指現役軍人(不含已轉業、自主擇業及復員軍人)。
駐豫武警部隊子女的教育優待參照執行。
4.人民警察(1)烈士子女(照顧20分錄取);(2)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顧10分錄取);
5.農村獨生子女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子女(只有報考虞城縣內高中時,才照顧10分錄取);
6.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子女(照顧10分錄取);
7.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條件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
8.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1)死亡人員子女(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優先錄取);(2)獲得國家級、省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15分錄取);(3)獲得省轄市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10分錄取);(4)獲得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照顧5分錄取)。
(二)審核認定的辦法
1.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考生戶口簿和父母身份證。
各初中學校初審后,登記造冊,填寫《商丘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照顧考生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審核人、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分值一欄暫時不填)。
2.歸僑、僑眷考生。審核河南省外僑辦出具的《河南省歸僑僑眷證明信》和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僑辦證明。
3.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子女。審核商丘市臺辦開具的臺商身份證明、商丘市商務局出具的《臺灣同胞投資證書》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4.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人子女;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作戰部隊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的軍人子女;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審核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格式見附件3)、軍官證、軍人保障卡和結婚證。
5.(軍人)烈士子女。審核烈士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認定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和結婚證。
6.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平時榮立二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審核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或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立功受獎證書、軍人所在團級(含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立功受獎證明和結婚證。
7.駐一般地區部隊軍人子女。審核軍人所在部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格式見附件3)、軍官證、軍人保障卡和結婚證。
8.(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審核市公安局出具的證明或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證明、《烈士證明書》和結婚證。
9.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審核市公安局出具的證明或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證明、《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和結婚證。
10.農村獨生子女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子女。審核縣、鄉、村三級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雙女戶出具《二胎準生證》、戶口簿。
各初中上報審核合格的考生花名冊(見附件5),原始材料及復印件。
11.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子女。審核幫扶工作隊員派出單位和市級以上駐村辦出具的證明、戶口簿。
12.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子女;獲得國家級、省級、省轄市級、縣級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審核各級見義勇為證書、相關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父母身份證。
13.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審核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遷子女回國證明》和戶口簿。
注意事項:
1.以上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加蓋該單位公章(其中,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派出單位證明需加蓋該單位黨委或黨組公章),并由出具證明的經辦人簽字,同時還要注明經辦人的聯系方式,否則無效。
2.有關證件原件和證明材料,凡有涂改痕跡均按無效處理。
3.考生提供的各種有關證件須隨附復印件,以存檔被查。
(三)審核認定的程序
1.考生向所在學校上交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凡符合加分照顧條件的考生,需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上交相關真實的證明材料和證件,認真填寫《商丘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照顧考生申請表》(見附件1)。考生逾期沒有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2.所在學校初審。各初中學校對學生的加分照顧資格進行初驗,合格者統一登記造冊,填寫《商丘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照顧考生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加蓋單位公章,攜帶考生申請表、相關證明材料和證件,上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審核。
3.縣教育局基教股逐人審核后,認真填寫《商丘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加分照顧考生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審核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考生相關證明材料和證件上報市教育體育局認定。
4.市教育體育局認定。市教育體育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甄別材料真偽,確認結果后,將符合條件的考生名單在商丘市教育體育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和公布,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同時將認定結果告知各縣(區)和市直初中。相關證明材料和證件復印件由市教育體育局存檔備查。
二、關于享受分配生照顧對象的審核認定
(一)享受分配生照顧的對象
在學籍注冊學校報考,并連續3年在學籍注冊學校就讀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國網學籍必須在報考學校內屬2013級,且初中階段內未辦理過轉學。
(二)審核認定的辦法
各初中學校通過班級花名冊、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等,查看是否連續在學籍注冊學校就讀3年,是否在就讀學校報名,是否為應屆初中畢業生。
(三)審核認定的程序
各初中學校嚴格按照以上認定辦法,逐一對本校享受分配生照顧的對象進行初審。在校內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基教股認定、備案。
(四)各初中學校未享受分配生的考生,學校要填寫《虞城縣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未享受分配生學生登記表》并于6月4號前報縣教育局基教股。
三、關于具有“宏志班”報考資格對象的審核認定
(一)具有“宏志班”報考資格的對象
品學兼優、家庭貧困、確實無力完成高中階段學業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二)審核認定的辦法
品學兼優,指綜合素質評定等級為A,學業成績優秀;家庭貧困,城市考生,提供低保證和戶口簿等;農村考生,提供村民委員會、鄉(鎮)及縣民政部門出具的三級家庭貧困證明或低保證、戶口簿等。
(三)審核認定的程序
符合條件的考生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上交有關證明材料和證件。各初中學校按照以上認定辦法,對本校具有 “宏志班” 報考資格的考生進行初審后,填寫《商丘市2016年具有 “宏志班” 報考資格的考生匯總表》(見附件4),連同相關證明材料或證件,報縣教育局基教股審核認定。基教股與當地民政部門對接,通過民政部門的貧困家庭信息庫進行核實和確認。
四、有關要求
1.學校班主任要嚴把資格審查第一關。學校校長和班主任是本校考生報名資格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各初中學校要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具體審核人和各班班主任為成員的學生報名資格審查小組。各初中學校要牢固樹立政策觀念和法紀意識,認真執行資格審查辦法,認真審查,規范操作,嚴格把關,做到手續齊全,材料真實,堅決杜絕人為因素和社會不正之風對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干擾,不讓一份虛假材料蒙混過關。如果發現學校動員和鼓動考生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獎勵照顧資格的,首先追究其班主任和學校校長的責任。學校初審后,要將符合條件考生的名單在校內張榜公示3天以上,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公示無異議后,將符合獎勵照顧條件的考生材料及匯總表報縣教育局基教股。
2.各初中學校要嚴格按照考生資格認定的辦法和程序,指派專人負責,認真審核考生資格。審核結束后,將符合獎勵照顧條件考生的證明材料、證件及統計表(含紙質和電子版)于6月4日前報縣教育局基教股。
3.普通高中招生獎勵照顧對象資格審核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事關考生的切身利益。這項工作做得好壞,事關教育部門的形象,事關社會大局的穩定。因此,各初中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把學生報名資格審核和當前開展的“四個不為”專項治理活動結合起來,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審查,強化監管,嚴明紀律,嚴防發生各類違紀舞弊事件,確保公平、公正。考生資格的審核認定工作實行分級審查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對弄虛作假的考生,一經發現,直接取消獎勵照顧申請資格,并全縣通報;對有徇私舞弊行為的經辦人員,一經查實,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因學校資格審核不認真、不嚴格、不負責或弄虛作假等,致使不具備分配生條件的考生占用分配生指標的,一經發現,取消學校的分配生指標,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全縣通報;因工作不力,漏報、錯報等失職行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關初中學校負責。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