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與考試工作的順利實施,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招生原則,確保藝術類專業生源質量,促進學校藝術類學科建設與發展,根據教育部和湖南省關于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與考試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招生就業處組織實施,教務處、設計藝術學院協同參與,紀檢監察處全程監督。
第二章 錄取原則
第三條 堅持德智體綜合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藝術專業考試合格成績按招生計劃與考試合格人數1:4的比例劃定,各專業合格分數線按統一成績標準劃定,不分專業劃線。
第五條 對于我校組織專業校考的省份,考生的錄取基本條件為:(1)同時獲得生源所在省的聯考專業成績合格證和我校發放的專業校考合格證;(2)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六條 我校組織專業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專業校考成績×0.6+文化高考成績×0.4),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者。
第七條 我校鼓勵專業成績優異的考生積極報考,專業校考平均成績達到90分的考生,在滿足生源所在省設定的錄取控制標準(最低錄取線)條件下,我校優先錄取;對專業校考平均成績達到85分的考生,給予綜合成績加20分的優惠加分政策。
第八條 對于我校不組織專業校考的省份,考生美術專業成績采用其省聯考成績,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省聯考專業成績×0.6+文化高考成績×0.4),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省級招辦確定的計算原則執行。
第九條 體檢限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三章 考點設置
第十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考試的考點設置,應符合教育部及相關省份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招生就業處代表學校與考點或考點主管單位簽訂專業考試協議書,明確考點和學校的權責關系。
第四章 工作人員選拔
第十二條 學校選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廉潔自律的同志參與藝術類專業招生與考試工作。
第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考試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三人,由招生就業處統一選調,監察處審查,并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五章 報名
第十四條 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確定的報考條件,且我校設有專業考試考點省份的考生均可報考。
第十五條 根據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在考點受理報名,不接受跨省考生報考。
第十六條 考生報名時需按考點有關規定,如實提供報名所需證件和有關信息。考生報名時需繳納報名費。
第十七條 考生登記表和準考證上應注明準考證號。準考證號由九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二位為年度代碼,第三、四位為省份代碼,第五位為考點代碼,第六至九位為考生報名流水號(形如:11 43 1 0001)。
第六章 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內容注重考生基礎知識和基本專業技能的考查,必考科目為素描、色彩,單科滿分成績為100分。
第十九條 試題庫建設和管理由設計藝術學院與招生就業處共同負責。年度考試前,招生就業處負責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考試試題。
第二十條 考試主考由學校選派的主考人員和考點選派的工作人員共同組成,學校選派的主考人員負責對整個考試過程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考試過程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并對一般違紀行為進行簡易程序裁決;考點主考人員負責對監考人員、其他考務人員、考試秩序進行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和其他考務人員由考點選派,并受主考人員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主考人員負責試題保密和試卷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七章 監考
第二十三條 監考人員提前5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和考試資料,提前20分鐘進入考場。
第二十四條 監考人員提前10分鐘發放試卷紙并宣讀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要求考生用鋼筆或圓珠筆在試卷紙的指定位置填寫準考證號和姓名,將身份證和準考證夾在畫板的指定位置。
第二十五條 開考信號發出后,當眾拆封試題,并將試題抄寫在黑板上(考場無黑板的,監考人員要將試題重復讀三次)。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要逐一核對學生證件與學生本人及試卷紙上所填姓名、準考證號是否一致,積極預防違紀、舞弊事件的發生,在考試結束后認真清理試卷并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舞弊行為,應當場認定并終止其考試,及時填寫考生舞弊事實并收齊相關證明材料,當次考試結束后半小時內報送考務辦公室。如有特殊情況或不能當場認定的應立即報告考務辦公室和學校主考人員。
第八章 閱卷評分
第二十八條 組考與閱卷評分采取回避原則,參與組考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得參與該年度的閱卷評分工作。
第二十九條閱卷評分前首先擬定評分標準,所有試卷評分參考該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閱卷評分集中進行,以3-5人為小組單元,進行試卷成績的評定。試卷拆封后,由監察處、招生就業處工作人員逐份檢查,對有明顯標記或不符合管理規定的試卷進行處理后方開始閱卷評分。
第三十一條 評分及登分工作結束后由招生就業處根據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劃定專業合格分數線。
第三十二條 專業合格分數線劃定后,專業成績將通過本科招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并對專業成績合格的考生發放專業成績合格通知單。
第九章 專業復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第一個星期內對錄取的藝術類考生組織專業復查。對違反招生規定、考試舞弊或專業水平不符合條件者,取消其入學注冊資格,情節嚴重者將通報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
第十章 監督與監察
第三十四條 監察處負責藝術類專業招生與考試過程的監督與檢查,依法對招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監察處負責受理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章 違規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考點的違規行為由學校選派的主考向招生就業處報告,由招生就業處認定,并通報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于違反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對于違反招生管理規定的工作人員,其紀律處罰決定由監察處提請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裁決與執行,其行政處分決定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學校行政裁決與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凡與本條例不符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