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關系之非票據關系
1、非票據關系概述
非票據關系,是相對于票據關系而言的一種法律關系,這種關系與票據有聯系,但非票據行為本身所產生的,而是因法律規定所發生的法律關系,人們通常稱為非票據關系。例如:因票據時效期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有利益償還請求權。這一權利與票據有聯系,但并非票據行為所產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產生的。票據法之所以要設立這樣一種關系,目的是為了保護票據債權人的利益,當債權人在某種原因下喪失票據上的權利時,法律作出一些規定對債權人的權利予以補救。
根據產生的法律基礎不同,非票據關系又分為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與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與票據行為相聯系,但又不是由票據行為本身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與票據關系的主要區別: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規定而發生,后者由當事人的票據行為所引起;二是前者權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而后者則以持有票據為前提。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主要包括:
(1)對于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真正權利人向其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的關系;(2)因時效或手續的欠缺,喪失票據上權利的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內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的關系;(3)付款人付款后,對執票人行使交出票據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4)匯票的持票人向發票人行使給予復本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