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3月25日,陜西省勉縣金星工貿公司終于接到了人壽保險勉縣支公司的28000元理賠款。這場打了整整一年的保險合同官司隨著理賠款的支付而劃上了句號。
2007年4月,被告人壽保險勉縣支公司業務員吳建華多次到原告金星工貿公司處推銷團體保險,經雙方協商,原告同意投保,并于同月28日到被告營業大廳向被告提交了被保險的13名職工的身份證號碼等相關資料,被告業務員吳建華等人分別代原告填寫了團體保險單和投保交費清單,并由原告簽字蓋章后交回被告。保險期間一年、保險費1170元、保險金額39萬元(人均3萬元)附加險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費546元,保險金額為78000元(人均6000元)。以上投保資料交付被告后,原告還于當日按被告要求交清了此次投保的全部保費1716元,但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出具保單。
2007年6月28日原告單位一名在團體保險內的職工胡偉因在河中游泳溺水身亡。原告要求被告理賠,被告以保險合同未成立、原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等為由拒絕理賠。在此情況下,原告于同年7月10日與胡偉父母胡明吉、余海燕達成協議,承擔了有關喪葬費用并先行賠償胡偉父母人民幣3萬元。原告在不斷地向被告請求索賠的同時,又于同年11月20日與胡偉父母達成補充協議,約定胡偉父母同意金星工貿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向被告索賠。原告在長達八個多月向被告索賠無望的情況下,于2008年3月訴至陜西省勉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賠償原告保險金3萬元人民幣。
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原告勉縣金星工貿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業務員多次上門宣傳、推銷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業務的情況下,經與被告業務員磋商,雙方均同意投保和承保。隨后,原告派人于2007年4月28日到被告人壽保險勉縣支公司營業大廳領取投保單,并由被告業務員代為填寫后將投保單交給被告,又按被告要求于當日將此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綜合險及其附加險的全部保費計1716元交付被告,被告收款后給原告出具了收據和讓原告在保險單上加蓋印章,原告已全部履行了投保義務。至此,雙方已經在事實上達成了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意思合意。雖然被告在被保險人胡偉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時尚未簽發保險單,但保險單只是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不能以保險單的簽發作為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據。且原告投保的被保險人均符合承保條件,未簽發保單的原因是被告及其業務員未及時對投保單作出處理所致,責任在被告。因此,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據《保險法》及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有關規定,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現作為被保險人的胡偉已經死亡,原告已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并向胡偉親屬進行了賠償,胡偉的繼承人繼承權利后又協議將權利轉讓給了原告,故金星工貿公司的原告主體資格適格,有權主張本案的保險金。原告要求被告人壽保險勉縣支公司給付保險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在10日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3萬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漢中市中院多次做工作,雙方于3月20日達成調解協議,在5日內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28000元人民幣。